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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0公告

殯葬政策與法規/殯葬管理學/臨終與後續關懷/殯葬文書與司儀/殯葬歷史與禮俗

 殯葬政策與法規  www.3480.com.tw

一.  請就下列殯葬政策之特點與優缺點進行分析與檢討。()公墓公園化、()墓地循環利用、()限制墓地使用面積、()塔葬政策、(私立公墓)()私人墳墓。 答:

(一)公墓公園化:意指將公墓建設像一座公園。對於公共設施之設計、墳墓造型與墓區美化、綠化等工作均應力求自然美觀,務使整個公墓之配置并然有序,予以「賞心悅目」之感。其特質:1.一律平面埋葬2.墓基採統一坪數3.規定使用年限4重視美化、綠化工作5.規劃完善之鉷設施6.()骨堂()為必要設施。墓地是一種稀少性極強的資源,從土地利用複雜化趨勢不該只作埋葬用途,美國在1970年左右做多目標用途,包括動態遊憩(例如騎腳踏車、打球、垂釣、溜冰等),及靜態遊憩(EX:藝術雕像展示、歷史紀念價值保存等)之融合。台灣民國65年起推動「台灣省公墓公園化十年計畫」筆者分述:1.大部分已更新或公園化公墓,其墳墓造型仍遷就國人習慣,採高於地面者,以雲林縣虎尾鎮惠來公墓為例,其設計原採平面造型,因喪家執意此造型未能突顯子孫運勢暢旺,只好將公墓中部分改採傳統饅頭式墓基,欠缺整齊美觀,在使用年限屆滿起骨時起,易造成磚石泥土無處丟棄之困擾。2.公園化公墓另一共通缺點為水泥觸目皆時,綠化面積太少,生長繁茂花木較少;水泥較多,妨礙綠化,若在山坡地,則不利水土保持,豪雨驟降,勢必污染墓園下游,影響公共衛生。3.公園化公墓個人墓基使用面積法令限制約2坪內,無階級之分,摒棄風水觀念,節省土地資源。惟今業務考量以「風水觀念」墓基採八卦型,方位由喪家挑選,聘請地理師為顧問。www.3480.com.tw

(二)墓地循環利用:墓地屬限量資源,開發一次少一次,欲解決墓地不足問題,則實施墓地循環利用,化限量資源為流量資源是最有效而經濟方法,公墓的墓地經使用一段時間,都應予洗骨遷移,並將骨灰或骨骸安置於納骨堂(),把原來使用墓基騰空出來,使有限墓地得以循環利用節省墳墓用地,公墓的經營管理可因使用費用收入而長久維持,可集約利用墓地以加強公共設施的投資效益,為喪家提供更佳服務。民國75417日行政院前院長俞國華於第1979次院會提示「鼓勵火葬及循環使用墓地」之墓地管理原則,惟截至今為止,台灣僅少數公園化公墓實施墓地循環利用,私立公墓未實施。規定使用墓基使用年限是實施墓地循環利用先決條件,【墳墓設置管理條件施行細則】僅授權主管機關得經地方民意機關同意後,規定公墓內墓基使用年限,不具強制性,故各鄉鎮市公所所訂定公墓使用管理辦法中,有否規定,步調不一。

(三)限制墓地使用面積:墓地使用其功能僅在於維繫傳統倫理與文化習俗,不能產生經濟效益,而以功能實理,不在墓地面積大小,從社會整體利益觀點論,浪費就是未能達到最經濟的社會資源利用。為達節省土地使用政策目標,限制墳墓使用面積是極其必要。關於墓基面積規劃,在民國65年推行「台灣省公墓公園化十年計畫」及74年的『台灣省改善喪葬設施十年計畫』均以2坪為原則,民國72年公布的【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更明白規定「每一墓基面積不超過16平方公尺(4.8)。」據筆者訪察私立公墓多未遵照法令規定,有的私立公墓出售豪華型墓園占地數十坪,私人墳墓更無從約束。公立公墓,僅有已更新或公園化公墓始有面積限制,亦不一定完全合乎【墳墓設置管理條例】規定,EX【苗栗縣後龍鎮公墓納骨堂管理辦法】收費標準,就曾有2022平方公尺兩種,可見「限制墓地使用面積」政策,未能完全貫徹到地方。國人偏愛厚葬習俗喜歡占用墓地心理,公立公墓無法多樣面積型式選擇與私立公墓競爭,政策無法達成,因此,如何事先審核,事後追緃管理,是極大挑戰。

(四)塔葬政策:當人少時,利用土地以平面擴張化趨勢發展,儘量利用土地面積,但此努力有一定限制:

1.各民族各時代的土地擴張不斷地受自然、經濟、社會、政治等因素的限制,使土地擴張速度低於人口數量增加的速度。於是一到相當時期發生人多地少,地不足養人。

2.人類對物質生活要求,不論數量或質量,都是隨經濟與文化進步階段而提高。僅靠生產面積擴張,還不能滿意解決此需求。【台北市殯葬管理辦法】最早將火化(條文中稱火葬)或撿骨都強制規定應安置於靈()骨堂()內,不得再土葬。以台北市來說為鼓勵火葬,自民國78818日起凡申請使用火化爐均免費,骨灰奉置台北市殯葬管理處所屬靈骨樓之比率僅約15%,餘則寄存民間及廟宇私設之納骨堂()或再多土葬,可見政府能控制使之符合政策期望之部分實在有限,若能改播火化入塔後,取得納骨堂()寄存證明,再辦理退費,始克真正達到鼓勵之目的。

(五)私立公墓:【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私人或團體得設置私立公墓。」本條例之所以允許設置私立公墓,其理由為「為顧及地方政府財政困難,無力開闢足夠公墓供民間營葬,因此似應准許私人或團體設置私立公墓。」又在此經濟自由化高張時代,或謂應尊重市場價格的機能,讓私立公墓與公立公墓彼此競爭,以提高喪葬服務品質,滿足人民對墓地使用之需要。上述乍看有道理,仔細思考結果,發現其間存在問題:

1.私立公墓經營管理多有違法,EX墓基面積逾越法定16平方公尺限制、允許未經申請埋葬許可證而預購墳墓、營造生基(活人墳墓)、撿骨再葬等。公墓經營主追求經營利潤,確保業務來源,不願配合政府實施墓地循環利用政府,任死者無限期占用墓地,無效土地資源使用,違反墓地管理政策,私立公墓有違法及不受行政約束的「能力」,提供喪家多元化產品服務,其競爭力比公立公墓強。

2.現私立公墓經營其使用收費較公立公墓高,私立公墓未實施墓地循環利用,倘若一天私立公墓墓地開發殆盡,墓地出售告罄,縱然事先提存「永久管理基金」,亦可能因貨幣貶值及工資上漲,無法持續墓園管理及維護,最後將使整個墓園趨於荒廢,這不僅有礙公共衛生與觀瞻,亦有損購置墓地者權益。

3.以先進國家,英國自西元1832年即有由私人企業經成公司經營墓園,惟後經營不善,或沒有收入繼續維護工作,更導致破產。日本政府有關墓地、納骨堂或火葬場許可經營處理,更明向表示「墓地、納骨堂或火葬場之經營主體,原則上應為鄉鎮市等地方公共團體,倘有窒礙難行者,也只限於宗教法人、公益法人等辦理在案者。」此因對墓地等經營必須確保其持久性與非營利性為宗旨,在西德在墓地為公共設施之一,故除教會亦有經營墳墓者外,多由地方政府管理營運。不過上述私立公墓缺點,並非全無法克服,EX實施確保墓地管理經營之持久性與非營利性配套機制下,美國迄今絕大多數墓園、殯葬館及火化場仍由民間部門經營。日本要求以法人型態經營墓園,雖監督較易,永續性較能確保,但服務品質不一定好,因此,日本正在檢討有關公墓事業,政府和民間有何分擔任務(役割分擔)。考慮建立適當機制後,准許以追求利潤為目的之私人企業開發與經營墓園。

(六)私人墳墓: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仍沿襲已廢止【公墓暫行條例】政策,允許私人經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在公墓外設置墳墓以供營葬,惟不管就理論或實際,此一政策似有值商榷之處,理由如下:

1.注重風水、偏愛厚葬是台灣地區民眾墓葬行物特性,將逝世祖先安葬於「風水好」地方,並造華麗墳墓,坊間往往稱頌孝道或有財有勢表現,因此在未有私人墳墓地區,一旦核准在公墓外設置墳墓,則恐群起效尤,惟因符合法定條件地點不易尋得,是以滿足風水及厚葬之需求,民眾只好走上濫葬一途。

2.合法私立墳墓面積規模小,且設置地點較公墓更零散,主管機關欲實追蹤管理必然相當困難。

3.國人對於營葬頗講究吉日與時辰,倘人死後,再申請設置私人墳墓,因行政手續費時,地點難覓,恐無法配合民眾營葬需求。

除上述理由,根據各縣市政府提供資料顯示,【墳墓設置管理條例】頒行至今,絕大部分縣市均未按此條例規定申請設置私人墳墓者,民國78年度完全沒有申請案件。由此說明核准設置私人墳墓之規定不切實際,根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私人墳墓須於未指定公墓之地區,方得衣規定報請設置,在筆者曾訪查六縣中,唯台北縣蘆洲鄉及三重市無公墓之設置,可見公墓設置已相當普遍,實沒有核准私人於公墓外設置營葬必要,更何況【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已明定「直轄市、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應於轄區內或轄區外選擇適當地點,依本條例規定,設置公立公墓。」因此,緃有極少數地區沒有公墓,為滿足民眾營葬需求,管理政策似應導引地方政府設置足夠公墓,而非藉允許設置私人墳墓以求彌補公墓之不足。

.法律適用原則之解釋名詞。

(一)法律優位原則:國會具有民意基礎,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其效力恆高於行政機關所訂定的行政命令。【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此項原則屬法律「位階原則(Rangprinzip)」之一,屬於消極的依法行政。於不同之法規間發生適用上之衝突時,上位階的法規,優先於下位階法規,優先適用。【違警罰法】之所以違憲,關鍵即在於其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的規定違背,後來以新制定之【社會秩序維護法】取代之。行政命令分二種:第一種「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本法所稱之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務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常見的法規命令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其係依勞動基準法】第85條的授權,由民國74年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擬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可謂擁有「間接」之民意基礎;第二種「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的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概括而言,法規命令雖屬行政命令,而其規範作用及效力,與法律無異,EX【殯葬管理條例】授權訂定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等;至於行政規則,意即行政機關內的「內規」,通常僅對行政機關內部發生效力,EX各行政機關人事管理規章、辦事細則等,不對全國人民發生普遍拘束力,所以法規命令的效力恆高於行政規則。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行政命令)>行政則規(行政命令)>(公營事業)規章>長官命令。法律與行政命令的分辨:1.凡經立法院制定,由總統公布者為法律;由行政機關訂定發布為行政命令。2.法律之名稱,必冠以「法」、「律」、「通則」或條例等四種字眼之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例如民「法」、戰時軍「律」、省縣自治「通則」及勞工保險「條例」等(條例屬於一種特別法);而命令之名稱,主要有上述所引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標準、準則、綱要七種。

(二)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誠如前述有關出殯前應將出殯行徑路線報請備查之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為特別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為普通法,應優先適用【殯葬管理條例】。即使他日【社會秩序維護法】有所修正,仍應優先適用【殯葬管理條例】。

(三)從新從優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則。」EX原規定納骨塔()之聯外道路為4米,某建商在當時依法進行納骨塔()之開發申請,但申請作業進行一半時,適逢新法修訂為聯外道路應6米,如依「從新從優原則」,應適用新法規,因為其涉及到人民之重大公共利益(即道路寬度足供消防車、交通車輛通行及會車使用),且尚未申請獲准,因此不考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且新法即修訂為聯外道路應有6米,顯然已廢除或禁止原4米路寬規定,故無適用舊法。

(四)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所謂「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旨在強調國家行政目的之達成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與手段間,必須適當並不得過度。

(五)行政裁量權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所謂「裁量權」,即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之自由判斷。行政機關依據法規規定對特定構成要件事實,有權選擇是否賦予或賦予何種程度之法律效果。在殯葬法規中,如【殯葬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1款至第5款地點之距離。」此一「得」字,即屬行政裁量。

.請論述殯葬管理條例之立法目的、架構、及立法未殆之處與修正建議。

1.立法目的:政府當局決定採【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同時廢止【墳墓設置管理條例】之不周,【殯葬管理條例】之名仍納入殯儀館、火化場及納骨塔等殯葬設施之規範,與公墓合併統稱殯葬設施。根據【殯葬管理條例】之立法總說明:「為配合建設台灣為綠色矽島之願景,應在人文生態、知識經濟發展及社會公義之架構理念下,規範殯葬設施、殯葬服務、殯葬行為。其中殯葬設施部分,除應考量公共衛生、永續經營外,並兼顧殯葬方式多元化及規劃人性化、綠美化;殯葬服務業部分,除建立經營許可及一定規模以上置專任禮儀師等制度外,並要求收費標準等消費資訊透明、殯葬生前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之一定比例應交付信託;殯葬行為之規範,則應包括禁止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禁止擅自轉介承攬意外事件,或不明原因死亡屍體之殯葬服務,以及辦理殮殯事宜妨礙公共通行、公共安寧等規範。其他如考量因地制宜,授予地方政府更多殯葬管理之自治權限,及賦予亡故者在世時對殯葬儀式之自主權等,均應以法律予以明文。」。

【殯葬管理條例】規範內容

1.道路搭棚治喪之管理

2.出殯路線報備

3.提供殯葬服務不得妨礙公眾安寧

4.憲警人員處理意外或不明屍體之作業程序與規範

5.殯葬業不得提供或媒介非法設施並不得擅自移屍體

1.申設殯葬業程序

2.設置禮儀師規範

3.營業資訊公開並應簽訂書面契約

4.經營生前殯葬服務契

 約特別規範

5.其他營業限制及停業規定

屍體埋葬、火化、骨灰骸處理規範及設施經營應守規範

公墓、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中設條件、程序及設施標準

殯葬行為管理

殯葬業管理

禮儀

設施

殯葬設施管理

經營

設置

2.架構:


                                                                                                      

                                                                                      

                                                                                                                                            










【殯葬管理條例】之名及基於殯儀館、火化場及納骨場等殯葬設施,原授權省()政府核准設置並訂定管理辦法規範,應提供其規定為法律位階,爰將殯儀館、火化場及納骨塔納等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納入規範,與公墓合併統稱為殯葬設施,另參考先進國家制度經驗,將殯葬服務業及殯葬行為納入輔導與管理,據以訂定本條例之名稱,其規範內容架構表示如圖。

3. 法未殆之處與修正建議:【殯葬管理條例】於91717日公布,對殯葬設施、殯葬服務業及殯葬行為予以管理,確立殯葬管理法制。惟該條例施行迄今,雖於9674日、98513日及99127日分別修正公布第9條、第35條及第13條,仍有若干條文尚有不周或窒礙之處。為達殯葬設施之永續經營及殯葬消費權益保障,包括殯葬設施管理費之規範,管理費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設立公益信託、寺廟附設骨灰()存放設施之處理、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及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之管理等,有加強規範或修正之必要,爰經直轄市、縣()政府及相關機關團體於該條例施行後之實務運作經驗及建議,擬具【殯葬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1)設置私立殯葬設施者,以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為限。(修正條文第5)

(2)增列經營殯葬設施須經殯葬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修正條文第22)

(3)修正私立公墓、骨灰()存放設施經營者向消費者收取之費用中應明定管理費(修正條文第35)

(4)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之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修正條文第36)

(5)增列公墓禁葬之程序及效果。(修正條文第40)

(6)增列殯葬禮儀服務業於原許可設立之直轄市、縣()外營業及其他法人經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均應加入營業處所在地之殯葬服務業公會始得營業。(修正條文第42)

(7)禮儀師定位為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應備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45)

(8)增列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罪者,不得充任殯葬服務業負責人之情形。(修正條文第47)

(9)增列非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公司,不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修正條文第50)

(10)增列殯葬禮儀服務業因生前殯葬服務業因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向消費者所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交付信託業管理之信託財產運用方式及其額度上限。(修正條文第52)

(11)增列殯葬禮儀服務業因故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無法履約時,信託業應退還費用予消費者之情形與退還比例。(修正條文第54)

(12)增列殯葬服務業委託銷售公墓墓基、骨灰()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者,應公開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56)

(13)增列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但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經核准附設之殮、殯、奠、祭設施得繼續使用五年。(修正條文第65)

(14)增列本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之合法墳墓,於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得繼續存放,並不得擴大其規模。(修正條文第72)

(15)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之公墓、骨灰()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得繼續使用,其有損壞者,得於原地原規模修建。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私建之寺院、宮廟,變更登記為墓建者,準用前項規定。(修正條文第102)

【殯葬管理條例】第52條第1項第2款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7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管轄。至於修正後【殯葬管理條例】之架構和修正前相比較,除部分條文內容修改、增刪及條號次序更動之外,章名、章數及內容布局大致是一樣。

.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說明申請設置殯葬設施之距離限制,並檢討有關殯葬設施用地區位管理之法理設計缺失,並提出改善想法。



































殯葬歷史與禮俗

一.  請說明中華文化埋葬制度之原則及其演變,並請以個人觀點評論其優缺點。

:史前時代各文化共同體一般都是以氏族制度為基礎,埋葬制度方面存在符合氏族制度的共同原則。()埋葬制度的原則:

1.自有埋葬之始,就有專為埋葬死者的氏族公共墓地。由於原始人相信人死後靈魂不滅,生前有血緣關係的同一氏族成員,死後在靈魂世界仍在一起生活,故人死後要葬於一處,如死於他鄉者,也要屍骨運回歸葬。因而,氏族公共墓地,實則象徵靈魂世界的氏族聚落,是史前乃至以後埋葬制度的共同原則。舊石器時代晚期和新石器之初,墓地和居住地並無明顯區分,如山頂洞人居址與墓地同處一所。新石器中期後,隨氏族逐漸完善和聚落規劃形成,墓地和居住地開始分離,並成為聚落組成部分之一。氏族公共墓地只埋葬本氏族成員,是氏族埋葬制度的嚴格規定。新石器時代早、中期,由母系氏族實行對偶緍形式的外婚制,夫妻雙方分屬不同氏族,故死後不能合葬或埋於同一墓地。這時期合葬墓,只見同性合葬、或男女多人混葬,而絕不見夫妻合葬。新石器晚期,社會逐漸過渡到父系社會,緍姻形態變為較穩定的一夫一妻制,女嫁男家,夫妻雙方屬同一氏族,故出現夫妻合葬墓。

2成人與嬰幼兒分葬原則:新石器時代的一些文化、特別是在黃河流域的仰韶文化中,實行成年人和嬰幼兒分葬的埋葬制度。嬰幼兒死後,絕大數用陶器作葬具並埋在居住區或房屋附近,而不進入氏族公墓。在陜西半坡的土著居民,大人死後埋在村子外面,小孩埋在房子下面;雲南佤族埋人時,大人在公共墓地按姓氏分開,小孩則用竹度捆起,埋在自己房子附近;廣東連縣瑤族,凡未滿月的嬰兒死去,認為他們還不會走路,不能埋在戶外,一般是是將小孩屍體用樹皮包起來,埋在家鋪下面。未成年嬰幼兒還不算氏族成員,不能埋氏族公共墓地;人類親情關係,小孩未成年不能獨立生活,母親不忍捨棄而葬於身邊,甕棺上所開的小孔,可能是供靈魂出入通道。

3等級制埋原則:按死者生前的社會地位分別埋葬的制度。氏族社會內部逐漸階層分化。這種不同等級的埋葬原則在新石器時代晚期,特別是在龍山時代特別明顯。

(1)   墓地規格的等級原則:依墓葬規模大小、葬具的有無或品質以及隨葬品多寡優劣等來體現身分等級差異原則。可能萌芽於新石器時代中期,但在新石器時代晚期以來才較明顯突出。

(2)   等級隨葬原則:通過隨葬品多寡優劣來體現被葬者身分等級差異原則。在農業經濟為基礎的社會形態,所謂貧富差異在很大程度上幾乎可以等同於等級差異,即財富擁有量往往與等級地位成正比。隨葬品的多寡優劣與其說是財富占有量的體現,還不如說是身分地位的象徵。什麼樣的地位,才可能有什麼的隨葬品,所謂禮儀性用品就是以使用者的身分地位而確定的。

(3)不同階層的分葬原則:不同階層的分葬原則就是按照身分地位的等級差異分別埋葬的原則。不同等級的分葬原則是指貴族和一般社會成員分別埋葬於不同墓區的現象。同一階層不同等級的差異則主要是通過墓葬規格和隨葬品多寡優劣來體現的,不同等級的分葬現象似乎並不明顯。反山和瑤山良渚貴族墓地的等級差異可能與所在聚落的等級差異有關,它們不僅反映出貴族集團與一般社會成員的分葬則,而同可能也代表貴族集團內部進一步的等級分葬現象。

二.  請說明民國之後,中西方文化相互影響下,所演變出來之喪葬辦法有哪些?並請評論這些變革之優缺點。

:明未清初西方天主教傳教士的東來,開始了中西方文化的接觸。在喪葬上一些新的新事物;它們既不是中國固有的,也不是純粹西方的。而是兩者兼而有之喪葬辦法,在此方面的表現:

(一)建立公共墓地:死葬祖墳,原是國人傳統。即使客死異鄉,也要將遺體運歸鄉里,稱為歸葬。中國歷史上只有「義地」,沒有「公墓」這一名詞。近代以來,隨著發展,國內外交往的增加,興起聚集著眾多人口的城市。在這裡,既有大量來自全國各地中國人,也有為數萬的外國人。為處理死者在西方文化影嚮下,出現了「公墓」這一新的喪葬形式。中國最大城市上海,共有公墓97處,分別由教會、慈善團體、民族組織和地方政府興辦。這就是現在公墓由來。

(二)設立殯儀館:居住在城市的人們,特別是外國來華人員,他們過世以後,去那辦喪事,城市化客觀要求殯葬服務的社會化。這是社會發展的的產物,最早在西歐出現。在中國受西方影嚮,城市開始出現「殯儀館」這種辦理喪事的場所。它們的喪主提供喪具;喪葬用品,並為進行悼念活動服務,這就是中國最早的殯儀館。它改變家屬在自家辦喪的做法,承擔了提供社會殯葬服務的住務。

(三)實行新喪禮:受西方習俗影嚮,早在清未的的光緒、宣統年間,即興起追悼會的喪禮形式。黑紗、花圈也逐漸被人們接受。民國後,新的喪禮進一步發展,形成新舊喪禮並存。當時新喪禮是喪服任憑喪主自行穿戴,來賓中的男子左臂繫黑紗,女子胸際綴黑紗結。吊僅:具輓聯、輓稼、香花、花圈等,為禮。設備:於靈堂前供死者遺像一張,並陳列香花等物,以及親友致送的輓聯、輓幛等。禮節:奏樂、唱歌、亡花、獻花、讀祭文。

此時開始用鞠躬取代下跪,在靈前下跪改為鞠躬。來賓致祭一鞠躬。謝來賓,一鞠躬。追悼元畢送葬,輓聯、花圈和死者遺像導前,喪主隨之,後為靈柩,接著是送葬者來賓。這些,就是今天喪葬禮儀的先聲。民國時期的喪葬禮俗,呈現出新舊、中西雜用並存特點。一方面傳統的喪葬禮俗仍然扮演著主導地位,但已明顯呈現出衷頹的跡象;另一方面,在近代西方文明影響下,一些文人士大夫上層官僚、商人中的喪禮已開始採用新式的喪葬禮儀。

1.      傳統喪葬禮俗的沿續:民國時期的喪葬禮俗,仍以傳統的喪葬禮俗為主。

2.      傳統喪葬禮俗的改革:中華民國成立後不久,即對中國的傳統禮制進行改革,其中重要的一條就是廢除封建跪拜禮,以鞠躬禮代替。新式喪葬禮俗開始在民間逐步推行及初步確立。

目前台灣地區舉行喪禮,以清雍正年間呂子振輯民初楊鑑訂之<家禮大成?為本,是由朱熹<家禮>衍生出來。年代較近者有陳果夫、邱培豪之<通禮新編>(民國43)、郁元英之<喪禮儀式>(民國64)、內政部編<國民禮儀範例>(民國59年核定,68年修訂),省立新竹社教館編<緍喪禮儀手冊>(民國79)及台灣省民政廳、中華民國台灣史蹟研究中心及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承辦,針對台灣各地實施之喪葬禮俗,作一全面訪察、座談後,進行各儀式之比較及意義探討,民國72年出版<台灣地區現行喪葬禮俗研究報告>用了解當時台灣喪葬禮俗之第一手資料。<喪葬禮儀範本>作為現時代官修禮書的代表,該書序言正表露出上位者水準提升,社會結構發生劇列變化,隨之民間緍、喪禮儀亦日趨多元化,對於不合時宜,繁文縟節之儀式,應予改善,以求發揚中華民族之傳統美德,實為當務之急。<喪葬禮儀範本>其中「參採依循」適說明禮俗制定的用意,書中提及「處理喪事的基本概念,為人子孫者不能不知」,表達禮俗教化的精神。或許晬未來調整的方向。

過去的禮俗多是因當時時空背景而制定,再一代傳一代,但時代不斷演變,在下一代和上一代的時空背景差異很大時,產生很大的衝突,禮俗是為人服務,更貼近人的需求;更貼近人的處境,不要讓人陷入兩難,不合時宜的禮俗需變化貼近人們的需求,古代人如果活在現代,也會做些改變,現代人如果回到古代,也會設身處地為遵循古禮,未來的人總有一天也會改變現在現代人制定的禮俗,我們只能放手讓未來的去改變。


三.  說明儒家葬制之根源、內涵及其原則。

:春秋戰國以來平民的喪葬普遍逾禮:1王室東遷後封建宗法秩序大亂,禮樂制度失序2.社會經濟丕變,禮不再是貴族專利,布衣知識分子勢力日益增長,這時儒家如何重新在社會體制重新定位?

孔子為首的儒家,肩負著這時代任務。發展出中國理想葬制-儒家葬制。儒家是以人辦理喪事為職業的,儒家對喪禮的重視。儒家喪葬的思想是以「孝道」、「仁愛」為基礎。儒家始姐孔子十分重視孝道。子曰:「君子篤於親,則民與於仁」《論語.秦伯》;「弟子入則孝,出則悌,謹而信,汎愛眾,而親仁。行有餘力,則以學文」《論語‧學而》,認為孝道在人們的道德修養為首要。孝道的標準是「禮」,以禮促孝行,孝行無違於禮。《論語.為政篇》載:當魯國大夫子懿子向孔子問孝時,孔子答以「無違」。弟子樊遲不明其意,孔子解釋:「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強調無論是生前奉養,還是死後送終,都要按禮而行。殷人喪禮中,對生者禍福的關懷是是殷人祖先崇拜心理基礎。周代的封建宗法制度的成熟,其葬制表現「政治秩序」多於「宗教秩序」而與「倫理秩序」相近。儒家在此基礎上,利用親屬團體的層級親疏關係建立其「道德性」規範並以此應用在喪禮等級制度上,如此連結政治秩序與倫理秩序。儒家喪禮基礎內涵,本質是以「人情」為出發。認為喪禮源始於人子的愛親、思親、孝親。人在喪親心戚悲痛,透過「禮」的踐履,可使人情作抒發。哀痛是喪禮的重心,在喪家喪親之際,不哀戚過度或自戕軀體及傷心致疾,喪禮發揮「不以死傷生」合乎人性功能。其次對於父母之喪的服喪,儒家也力主順乎人情,提倡3年之喪,認為「子生3年然後免於父母懷」。這是儒家喪禮基本理念。

儒家對親屬群服喪輕重列6原則,也是儒家人倫範疇,強化原有親屬尊卑秩序表現在服喪輕重上:

1.親親:以血緣親疏作為服喪輕重的標準。

2.尊尊:以身分高下服喪輕重標準。

3.名分:雖非血親,但有名分而為之服喪。

4.出入:依宗族歸屬而服,以女子出嫁,又如過繼別宗之服。

5.長幼:未成年者之喪,以年齡大小的服喪標準。

6.從服:隨從某關係人而服喪,如子從母而為母黨服喪。

愈重喪,喪期愈長,有3年、1年、9月、7月、5月、3月不等。

儒家的喪葬理論中可以「恩」、「理」、「節」、「權」為其核心觀念,其中恩」、「理」、「節」為倫理性移轉至政治性的安排,而「權」則為儒家禮制的另一內蘊的基本人文精神。

1.恩:是指與自己愈新近的人,私恩愈厚,因此要為他服較重的喪。

2.理:也就是公義,指社會上普遍接受的價值觀。儒家認為居家以孝為重,在朝中則以忠為重,所以國君之喪也要3年。

3.節:除解釋為一切喪禮行為宜由儀禮規範外,還有不可逾禮的成分在內。如母親喪服在父親健在時,只准1年。儒家將此「家無二尊」的觀念,類移至「國無二君」的政治性規範。至於「權」,是探索儒家人文精神不可忽視概念,儒家經典中,雖為喪禮制定了繁雜的儀式,但儒家並不強調這些儀式的必要性,且再三說明禮不可違反人性,也不可以死傷生的原則。雖很堅持尊卑身分在墓葬的表現,如陪葬物必須恰如其分表示死者身分。但墓葬以及其中裝飾、與身分無關的陪葬品都不太重視。所以儒家並不在意「墓葬」,認為墓裡只是一具軀殼,應該虔誠祭奉是祖廟中祖靈,而且對於春秋戰國時逐漸流行的木俑及陶俑陪葬,孔子深不以為然,曾大加苛責:「始作俑者,其無後乎。」

儒家理想的葬制除了著重歷史的傳承外,尤其注重人文性的喪祭精神。儒家喪葬的重心不在儀式和陪葬的禮器,而在重視人倫的喪禮精神,此精神是歷史演進中的理性產物,可從曾子:「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矣。」表露無疑。儒家希望藉理性的喪禮精神,達到教化民眾的目的。中國葬制演變至春秋戰國,其本質已深具社會倫理色彩,也多少脫離宗教的範疇。


.請嘗試從唐代的喪葬禮儀中,分析融合儒家、佛家與民間喪俗之特有禮儀,並請對這些特有喪儀進行評析。

:隋代厚葬盛行。入唐後國運昌盛四夷競相款獻,統治階級生前過著驕奢淫逸享樂生活,死後原葬威風,到了「安史之亂」後逐漸收場,一蹶不振。唐代陪葬制度,它是唐代陵寢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唐代自高祖獻陵起,採用賜功臣密戚在帝陵陪葬的辦法,以籠絡對在唐朝政權建設和統一戰爭中有貢獻的功臣密戚,並作為並度和飾終之典而明昭頒定獻陵附近還有不少初唐功臣貴戚陪葬塚,共有墓。這是漢代山陵制度內優待臣屬措施的繼續和發展。開始只限於賜葬,隨後還允許申請陪葬,後又擴大至子孫從葬陪陵。據昭陵存碑及出土墓誌記戴:陪葬者或享受國葬,後又擴大至子孫從葬陪陵。由唐初興起的功臣陪葬制度,至盛唐時即已呈現微弱之勢,陪葬者亦由起初以功臣為主,逐漸變成功臣與皇族對築,盛唐以後則全為皇族。陪葬者在中唐時已或有或無,至晚唐時則己完全廢棄。陪葬墓的變化狀況,是唐朝帝陵盛敗重要表徵之一。初唐時的陪葬制度是唐太宗倡導的,被臣僚們視為一種榮典,唐太宗採取功臣陪葬制度,對「功臣密戚」的特殊優異待遇。後來唐朝政府,對厚葬屢加限制,並頒布法令,對隨葬物品做出明文規定,但此限制未認真執行。北魏以來的墓葬制度,經隋代,至於盛唐,一脈相承。隋代流行土洞為墓室,高級官僚的大墓亦不例外。入唐多採磗室,土洞已降低級官吏或平民所用。一般官僚其墓室都為單室,二品以上的大官,除主室以外還有時設簡單的前室。從唐到盛唐,貴族、官僚墓中流行壁畫。隨葬品以大量陶俑為主。大約從武周時開始用陶俑多施三彩釉。

受佛教影響,鎮守墓門的一對武士俑在盛唐時演變為天王俑,墓誌的大小,隨墓主身分有等級之分。安史之亂之後,唐代墓葬制度發生顯著變化。墓的構造簡化,短而狹的豎井式墓芪代替了斜坡式的長墓道,天井和壁龕也不見了。墓室的規模縮小,壁畫亦十分罕見、陶俑數量減少且粗簡。南方地區唐墓的隨葬品多為陶瓷器皿,陶俑更少見。以佛教為例,到了唐代,中國佛門喪禮漸漸形成。佛教帶朲一套新的死後世界觀,即六道輪迴,轉世托生。在佛家輪迴說人有三世因果,在死後49天內,分7階段隨業力受主,業有善惡,可決定死者進入地獄、惡鬼、畜生或是修羅、人間及天上各道。這觀念為當時民間所普遍接受。唐代喪葬儀式上融合儒家喪禮、民間喪俗與佛家特有喪儀。其中最能代表佛家儀式的便是喪禮中的「七七齋」,喪家請齋僧唸經,作種種功德,替死者消弭惡業,以投入良善之家。另印度佛教中正葬是「荼毗」(火葬),但在中國佛教雖普遍,但火葬卻不盛行,仍以土葬為主。唐人重視父母之喪,政府規定官吏除有軍籍者,父母死則必須守3年之喪,唐人講究厚葬重葬,尤其富貴之家,葬禮更是豪華奢侈。由於喪葬事務繁雜,所以唐代已有兇肆,類似今日的殯儀館和葬儀社,而有專唱哀歌的歌手,也有燒冥紙。







殯葬文書與司儀

一.  當代殯葬文書之體類及內容為何?:

(一)奠文、祭文:當代殯葬文書將「誄」、「哀」、「弔」、「碑」等對亡者悼念的文章,簡化為「奠文」、或「祭文」。「奠文」是指在奠禮中憑弔亡者的追思文章,俗稱「弔詞」。「祭文」是指葬禮後舉行祭典時誦讀的追思文章,或稱「悼詞」。現代人因二者格式相似,往往以「祭文」統稱,未再作詳細區分,造成奠禮時也有將弔詞稱為祭文者,已相當普遍。奠文可分為家奠文與公奠文,家奠文是家屬在家奠禮中表述的追思與感懷文章,如「奠父文」、「奠母文」、『奠夫文』、「奠妻文」「奠子女文」等。公奠文是親朋好友或機關團體在公奠禮中悼念與懷念文章。傳統奠文或祭文在寫作上有一定格式,習以「維」字開頭,佔一整行,此「維」字為助詞,當發語詞使用,第二行要先標明奠文或祭文誦讀的時間,以及說明誰來祭誰,以何種奠品獻祭,常用是「謹致香花素果清酌之儀致奠於靈前曰」、「謹以牲禮佳酌之儀致奠於靈前並弔之詞曰」等,也可以未附奠品,常用是「謹以蕪詞致弔曰」、「謹以哀誠之心弔之以詞曰」等,主文完畢後,結尾一般用「嗚呼哀哉,尚饗」、「哀哉,伏維,尚饗」,「哀哉尚饗」等詞,所謂「尚饗」是指臨祭而期待亡者能歆享所設牲醴,若沒備有饗品,結尾用「伏維一慟」、「哀哉一慟」等語。祭文是由祭祀的祝文演變而成,是用來祭奠亡者之辭,重視祝禱與饗食,本文著重在情意的悼念上,夾讚生平言行以隆其功。

傳統祭文有韻文、散文等形式,韻文主要為四言、六言、雜言、騷體、駢體等,近代也有採白話散體方式較接近口語,是奠文與祭文一大變革。奠文笉用語大約可分五大類,即悲痛、感嘆、讚誦、安慰、期待文句組合成一篇祭文,也著重在自我真摯情感表達,應避免不切實際的華麗辭與浮詞濫調,以「恭而哀」態度撰寫,其內容有三:1.真誠表達生者的悼念與敬意。2.充分肯定亡者對社會貢獻。3.以化悲痛為力量來告慰亡者在天之靈。白話奠文更重視感情真實融入,講究是語真情切,帶有引起共鳴的心靈感動。

(二)生平傳略:目前公奠禮多安排亡者生平行誼的報告儀節,一般都是由禮儀師根據家屬提供資料,當場加以整合以口語表達方式發揮,較講究禮儀師則是事前先撰好稿,作為宣講底本,或請亡者家屬代表撰寫與宣讀,也有人將人生傳略附在訃聞中,代替哀啟文書,逐漸成為當代文書的重要文體,生平傳略是一種傳狀體文章,類似墓志銘的志書,將亡者一生行誼作簡略概述,不是長篇傳記,是將基本人生歷程公告於眾,首先介紹出生時辰與家世學經歷,接著表揚其待人處世的生活態度以彰顯其特有的生命美德,一般也是簡述其遺族的現況與社會成就,以示其教子有成的家風,有的會述其死亡原因與時間來表彰其子女事親之孝。

(三)弔文、唁文、輓額、輓軸、輓幛、輓聯:當代的慰弔文書較簡單,前往喪家悼祭時,現在已較少在靈前誦讀哀弔文詞,謹在奠禮時朗讀奠文,大多是攜帶奠儀與奠品向靈位行禮致敬,所謂奠儀或香儀,是致贈喪家的賻儀,現多以白色禮袋裝現金或禮劵,協助喪家辦理喪事。所謂奠品是致送喪家各種供奠物品,有花籃、花圈、樹盆、牲醴、水果籃、罐頭座、食品座、香、酒、蠟燭等,在贈送這些奠品時,要附上簡易輓詞,大多採與亡者相應悼念成語,前面寫某千古或仙逝等,成語後,寫某某敬輓或敬奠等。

表彰類是指懸掛在靈堂以供人們景仰與追悼的弔品,是以文字書寫在宣紙或白布上,表彰亡者的生命典範與人格素養,是帶有嘉勉與讚頌的作用。將嘉勉文字句書寫在宣紙上,用框加以裱裝,懸於靈堂之上,稱「輓額」,不加框而可以直接捲起或折疊的,稱「輓軸」,輓額以橫式為佳,輓軸則有橫式、直式等。「輓幛」是用六尺四尺寬綢緞布,上書輓詞,大多為機關、公司、社團等所致送。「輓聯」是古代輓歌的變體成作,是用來哀悼亡者的聯語,採對聯的文學形式書寫在白布上,此白布大約寬一尺半,長為八尺多。輓聯的文學形式大致是駢文或詩歌對偶聯句演變而成,講究對仗與平仄等格律,前後兩聯的句數與字數要相同,不拘限於五言、七言,有的對數句,長達十多言,一般只論平仄,不論長短,由撰寫者自行發揮,內容著重在亡者德行與稱揚與悼念,也可以傳達對死亡的感傷與惋惜。不要抄錄既有的聯句,最好是弔慰者發自內心真實情感,轉為誠摯動人語句。聯句前一般男性稱千苦,女性稱靈右,聯句後為泣輓或敬輓等,上下款的稱謂,依與亡者的關係而定。

(四)謝帖、謝啟、答謝詞、默哀文:喪家接受了奠儀與奠品後,要撰寫「謝帖」來向親友答謝,昔日是直接書寫於黃紙或白紙之上,現在大多採已製作的印刷品,只要將致贈者的姓名及物品填上即可。謝帖在製作上有一定格式,是以喪家的主要社交關係人具名,前面寫感謝之詞,如「荷蒙惠賜厚儀奠品」,標明奠儀與物品的數量,後寫「尚容匍匐叩謝」、「尚容叩謝」、「耑此申謝」等,「謝」字以大紅字來標明。「謝啟」是出殯後,以公開殯葬文書,來向參與弔祭的親朋好友來表達申謝之意,現大多採統一印刷方式,前寫謝詞,大多會標明「不及一一叩謝,謹申謝悃」的相關用語,最後以「伏乞矜鑒」、「伏維矜鑒」等結尾。也有喪家不再喪後致謝帖,改在奠禮要結束時致「答謝詞」,或稱「感謝詞」,是喪家對前來參加奠禮的親朋好友表達誠心的謝意,一般是由家族口才較佳者當場答謝,為避免怯場或一時難以表達,有的會事先訴諸於文字,也成為當代殯葬文書一種文體。答謝詞先要點明自己與亡者關係,接著感謝所有前來弔祭的眾親友,扼要地總述亡者對家庭與社會的功勞,以及家屬的懷思與遺志的繼承等,來回親朋好友的厚愛。有的喪家則是採默哀方式,最後來悼念亡者與回謝親友,「默哀文」大多由奠禮司儀以哀傷語調來低聲朗誦,文稿最好事前寫好,著重在亡者的哀悼與懷念上:

(五)示喪、魂帛、魂幡、碑文、銘文:在喪禮過程中還有一些必須訴諸文字的殯葬文書,如喪事發生時要在門口貼上「示喪」文書,昔日都是當場以毛筆書寫在白紙或白布上,現在大多採印刷好的示喪字樣。示喪字樣主要分三種,「嚴制」是指家中輩分最高男性逝世,「慈制」是指家中輩分最高女性逝世,「喪中」或「忌中」是指家中尚有長輩在的晚輩逝世。也有會將出殯日期書寫張貼公告於大門上,更講究是將入殮、移柩、奠禮、安葬或火化等日課表貼在大門上。

「魂帛」、「魂幡」、「碑文」、「銘文」等當代文書,性質較接近,僅做為亡者魂位的標志而已,與傳統的碑文、銘文在體例上最大不相同。魂帛或稱靈位牌,佛教稱蓮座或蓮位,專屬亡者合爐剪臨時牌位,是做為靈堂弔祭為主要對象。其形為平劍狀,下有小座,昔日由絲綢做成,今日大多採紙製品,正中間書寫亡者稱謂與姓名,兩旁或背後書寫農歷生卒日期。魂幡或稱招魂幡,是殯葬過程中用來招請亡魂,是以白布製成,書寫亡者姓名及生卒日期,祝禱文。「碑文」是指墓碑上所寫的文字,由於當代逐漸接納火化進塔的葬式,在骨灰罐上也要刻上與碑文相近的銘文。

以上四種文書在撰寫體例上,有些地區或族群為擇吉的需求,有一定字數要求,最後一個字落在「老」字上,才合乎吉利數字,以7字或12字為佳。碑文與銘文在字數的要求上更複雜,民間習俗有「兩生合一老」的慣例,即中間的稱謂與姓名以71217等字為佳,最後一字為老字,左邊記載營葬年月,右邊記載立碑者,以61116等字為佳,最後一字為生字。這種慣例是有地區性與族群性的差異,白話的碑文與銘文就完全不受字數的限制。



二.  祭文寫作之要領為何?:

(一)符合格式:

1.      標題正確:是指將祭祀對象清楚如祭父文、祭妹文、祭陳公○○先生文,以表明死者的輩份或生者的關係讓人一看或一聽就懂。

2.      以維字起頭::為發語無意義,但傳統祭文習慣以「維」字起頭。

3.      祭祀的年、月、日、時間::中華民國○○○年○月○○日之良辰。

4.      主祭者的稱謂或職銜:○○公司董事長○○○率全體同仁。

5.      祭品的種類:寫明祭品的種類如:素齋:清香果品素齋之儀。葷食:五牲酒醴香花果品楮帛之儀。

6.      祭祀對象的稱謂或職銜:稱謂:跪祭於  父親大人之之靈前。

7.      祭文-主文:祭文中最主要的內容,通常是寫作者表達對亡者感恩、懷念或不捨之情,也有人描述與死者的結緣過程,或表達沈痛之哀思。

8.      結尾-嗚呼哀哉、伏維尚嚮:嗚呼哀哉:表示哀痛的感嘆詞。伏維尚饗:祭文中的用語,意思是恭敬的請你來享用祭品。

(二)隱惡揚善:人的一生多多少少難免會犯一些錯,但我國傳統以死者為大,所以祭文內容以讚揚死者之豐功偉業、嘉言懿行及崇高品性為主,絕不可揭發亡者或家屬隱私或過失。

(三)掌握重點:無論家祭或公祭,念祭文時間大約3~5分鐘。因此,必須把握重點闡述最經典感人部分,這樣一方面可節約時間,另一方面可吸引觀眾的注意力。

(四)言詞懇切:祭文雖然必須隱惡揚善但也不可過度吹捧或偏離事實太遠,一切應以感念死者恩情,或表達沈痛之哀思為主。言詞應懇切樸實,敘事抒情以真切感人為原則。

(五)用字遣詞淺顯易懂:古代祭文用字遣詞處處典故、字字珠機,雖文辭優美典雅,但透過朗誦(尤其文言文)現場參禮者可能很多聽不懂或似懂非懂,既然聽不懂更遑論感動了。因此,建議用字遣詞盡量淺顯易懂以達到感人肺腑進而產生共鳴的境界。

三.  古代殯葬文書之體類為何?

:先秦典籍已記載殯葬活動相關文體。《文心雕龍》在卷三歸納出與殯葬文書相關的四類文體,下述:

(一)誄:或稱「誄辭」,是一種最古老哀悼文章,《墨子.魯問》曰:「誄者,道死人之志也。」這是周代宗法制度為亡者追謚封號後,用來表彰亡者功德宣讀文體,根據《周禮》風26卷的記載,有關賜謚與讀誄的工作,主要是大史與史的職責,大史是專為君王或大臣在安葬前的大奠禮,來確定謚號與宣讀誄辭,評述亡者生前事蹟。卿大夫的喪禮,由大史考察其功過來確定謚號,由小史來宣讀誄辭。誄辭功能與作用,《文心雕龍.誄碑》云:「誄者,累也,累其德行,旌之不朽。」又云:「讀誄定謚,其節文大矣。」顯示誄辭原本是用來表彰君王與大夫生前德行與事蹟,此種謚號誄辭原本不及於士,純粹是貴族用來區分尊卑貴賤的特有殯葬儀式,是少數貴族士顯示其優越社會地位的精神標誌。

春秋時期誄辭才擴及到士的階層,最早始於魯莊公十年為縣賁父作誄,魯哀公十六年為孔子作誄,此誄辭見於《左傳.哀公十六年》曰:「孔丘卒,公誄之曰:旻天不弔,不憖遺一老,俾屏余一人以在位,煢煢余在疚。嗚呼哀哉,尼父無自律。」在《禮記.檀弓上》也有類似記載曰:「魯哀公誄孔丘曰:天下遺耆老,莫相與位焉。嗚呼哀哉尼父。」誄辭主要還是用來表彰有德行或功績的人,在文體撰寫有一定格式,《文心雕龍.誄碑》云:詳夫誄之為制,蓋選言錄行,傳體而頌文,榮始而哀終。瞹乎若可覿,道其哀也,悽焉如可傷。此其旨也。誄辭對亡者「選言錄行」,追懷其生前言語與行為,積累生時德行之雅辭,為亡者述說功德以求福報作用。誄辭的文章結構主要分成前後兩部分,前半段著重在「榮始」指榮耀亡者生前德行與功蹟,亦為主要撰寫目的。後半段著重「哀終」指傳達對祭者對亡者悲痛之情,要求簡潔扼要。但不宜言過其實,過多虛文。

(二):或稱「哀辭」,不同於誄辭對亡者歌頌德,而是抒發祭者內心哀痛之情。早期哀辭專為不以壽

終亡者而作以表哀情,後代衍對壽終亡者致哀辭,原本不在喪禮宣讀,僅抄送親友以示哀悼之情。早期哀辭多為四言韻語形式,後有四言或七言騷體,唐未在韻文前加散體古文,略述亡者生平德行事蹟等,誄辭與哀辭逐漸合法趨勢,誄辭以頌德為主,致哀為輔,哀辭以致哀為主,以頌德為輔。哀辭大多就親友抒情之作,不專為王公大臣立言,是為情而造文,非為文而造情,貴在質樸無華真誠之情。《文心雕龍.哀弔》:原夫哀辭大體,情主於痛傷,而辭窮乎愛惜。幼未成德,故譽止於察惠。弱不勝務,故悼加乎膚色。隱心而結文則事愜,觀文而屬心則體奢。奢體為辭,則雖麗不哀。必使情往會悲,文來引泣,及其貴耳。哀辭是直接發自內心哀痛以辭來傳情,情意應大於辭意,依哀心而文,不重「奢體」,貴在「情往會悲」以文療傷止痛,不仰華麗文字,重心靈感通,達「文來引泣」作用,哀辭是比誄辭更近喪家親屬情感體驗,以同理之心來相互慰問。

(三):指親友們到喪家去哀悼亡人與慰問家屬禮儀行為,為親友們弔祭時宣讀文章。細分「弔文」與

   「唁文」等兩種,唁文用來安慰喪家,弔文專為亡者追悼與憑弔,《文心雕龍.哀弔》:弔者,至 

    也。詩云:神之弔矣,言神至也。君子令終定謚,事極理哀,故賓之慰主,以至到為言也。壓溺

乖道,所以不弔也。弔是前往喪家問終的禮儀,稱為弔喪,口中發出感念與追懷之語,稱為弔詞,

    轉為文章,稱弔文。弔是與亡者神靈相交的儀式,象徵至上的善境,《詩經.小雅天保》曰:「神之弔矣,詒爾多福。」弔是神聖的祭祀活動,是以神的善性來增進人存有福報,祭者的弔文是要合乎至道來形成文字。若亡者行為不合正道,則必前往弔祭,《禮記.檀弓上》曰:「死而不弔者三,畏,厭、溺。」指畏罪自殺者不弔,行止危險被崩墜物壓殺者不弔,逞勇被水淹死者不弔,顯示出人們對輕身忘孝者是不會前往弔祭,故當弔祭時基於善性感通,轉而為關愛與懷念情感。

    弔文在內容上,在祭者對亡者生前德性與事功的理解與追述,以韻文方式表達,不宜過於華麗,發自內心自然情懷與哀思,《文心雕龍.哀弔》:夫弔雖古義,而華辭未造。華過韻緩,則化為賦。固宜正義以繩理,昭德而塞違。割析褒貶,哀而有正,則無奪倫矣。弔文撰寫原則「哀而有正」,在哀痛中仍依正道敘述亡者品行,避免華麗文辭。後代敷以華辭賦體,已失去弔文質直無華的本質,也難保有「割析褒貶」的理智與道德勇氣。弔文不拘親友,也可追慰憑弔古人。

(四):或稱「碑文」,歸類為墓碑體或碑傳體,含墓志銘、墓碑文、墓謁文、墓表、碑陰文等,是書刻於墓碑的碑文,或稱墓志、墓記等,大約起於先秦,歷經秦漢,盛行魏晉南北朝。墓碑是指埋入土中或立於墓前或墓後的石碑,為表彰亡者功德事蹟,刻文於其上,形成碑文,以墓志銘最流行。墓志銘用來標記亡者之墓,刻石埋於壙下,又稱地志或埋銘,是兩塊相合的石碑,分別刻有「志」與「銘」,「志」為散文記敘亡者世系、名諱、爵里、行狀、壽年、卒葬日月、子孫大要等,「銘」為韻文或稱銘文,長短無一定格式,有三言、四言、七言、雜言等,或句句用韻,或兩句、三句用韻,主在頌揚亡者生前的德行功績。《文心雕龍.誄碑》:夫屬碑之體,資乎史才。其序則傳,其文則銘,標序盛德,必見清風之華。昭紀鴻懿,必見峻偉之烈,此碑之制也。夫碑實銘器,銘實碑文,因器立名,事光於誄。是以勒石讚勳者,入銘之域。樹碑述亡者,同誄之區焉。「其序則傳」指「志」的部分,為亡者作簡傳,「其文則銘」指「銘」的部分,表彰亡者的一種特殊文體,具有文學價值,其目的為亡者「標序盛德」,使其功德事蹟能彰顯於後代。碑文與誄文性質相接近,是為使亡者名聲得以永世長傳。銘文不宜濫情,應事實求是,情真而切《文心雕龍.誄碑》:周乎眾碑,莫非清允。其敘事也該而要,其綴采也雅而澤,巧義出而卓立。察其為才,自然而至。「自然而至」為佳,重視與亡者相交通的真實情感。唐宋古文運動後,墓志銘不再純為韻文,也可用散文撰寫。 

.哀悼文之種類為何?:

(一)哀悼文之來源:最早祭文是用祭告山川、天地、鬼神,祈求降福驅邪時所誦讀的文章。古代祭祀對象較廣泛,《禮記.祭法》詳列各種祭祀對象,含括自然界與人。祭文有乞求天晴或下雨,有禱告降福,有驅逐邪魔,有哀悼死者。屈原根據楚國民間歌詞而寫的<九歌>是最早祭文。

(二)哀悼文之種類:哀祭文大致可分為祭文、誄詞、哀辭、悲文、弔文、哭文、祝文、告殮文、啟靈文、

告窆文、哀章。

1.      祭文:是告慰死者所作的哀悼文章,在體裁上有散文、韻文、騷體等形式,「祭十二郎文」與「祭妹文」都是韻文駢語之作。

2.      誄詞:又稱誄文;鄭『注』:誄,累也,累列生時行跡讀之以作諡。

3.      哀辭:或寫成哀詞,古代祭文重要文體。它不是一段意義上哀悼之詞,而是以年幼夭亡者為對象所創作的一種體裁。

4.      悲文:說文『悲,痛也。』正字通『有聲無淚曰悲。』悲文仍傷痛之文。

5.      弔文:古代寫成吊文,偏重於憑弔古人古蹟,現存最早吊文為賈誼的弔屈原文。

6.      哭文:為哀人徂逝而作之文。元謝翱之登西台慟哭記,乃哭弔文天祥之作。

7.      祝文:又稱祝辭,乃禱告神靈祈求降福消災的文章。

8.      告殮文:入殮時敬告死者所念之文,若入殮與告別式同一天舉行則免用。

9.      啟靈文:瞻仰遺容、蓋棺後準備發引前舉行啟靈禮所念之文,目的告知死者喪禮已完成即將靈柩發引到○○公墓或○○火葬場火化。

10. 告窆文:又稱安葬文,靈柩下葬時所念之文,目的為告知死者靈柩即將安葬請其放心不必害怕。

11. 哀章:性質與祭文同,通常在家祭()禮時朗讀。

.解釋名詞:

1.殯葬文書:是將殯葬語言經由文字紀錄,形成更為定型化的文字表述模式,可視為殯葬語言在文學形式上的建構。文字可以視為是語言書面延伸,將語言思維觀念與信息系統轉化象徵性文字符號來加以保存,殯葬文書是殯葬語言的書面擴充與發展,經文字轉譯將語言的觀念與信息,進行更精緻的修飾與創造,擴大語言在殯葬活動中的傳達與表述能力。殯葬文書不僅將殯葬語言加以符號定型化,同時也可在文字的儲存過程中進行文學性創造,精鍊其符號形式與美化表達內容,殯葬文書可以在殯葬語言同時並存,成為一套特殊文書系統,進而主導殯葬禮儀發展模式。

2.燈號:台灣傳統喪葬習俗,當宅中有人往生時家屬需在大門兩邊懸掛以白紙糊圓形燈籠,再依往生者傳承子孫代數在燈籠上繞上麻、苧、藍、黃、紅布,又稱「麻燈」、「孝燈」、「喪燈」以示喪。通常以燈籠中間以藍字(高齡者紅字)書寫亡者稱謂、姓名、育有子孫之代數。EX「顯考○公諱○○五代大父」,橫批則寫姓氏發源地、家族祠堂的堂號或祖籍地,習俗統稱為「大燈號」或「燈號」。

3.謝帖:喪家接受了奠儀與奠品後,要撰寫「謝帖」來向親友答謝,昔日是直接書寫於黃紙或白紙之上,現在大多採已製作的印刷品,只要將致贈者的姓名及物品填上即可。謝帖在製作上有一定格式,是以喪家的主要社交關係人具名,前面寫感謝之詞,如「荷蒙惠賜厚儀奠品」,標明奠儀與物品的數量,後寫「尚容匍匐叩謝」、「尚容叩謝」、「耑此申謝」等,「謝」字以大紅字來標明。

4.謝啟: 「謝啟」是出殯後,以公開殯葬文書,來向參與弔祭的親朋好友來表達申謝之意,現大多採統一印刷方式,前寫謝詞,大多會標明「不及一一叩謝,謹申謝悃」的相關用語,最後以「伏乞矜鑒」、「伏維矜鑒」等結尾。也有喪家不再喪後致謝帖,改在奠禮要結束時致「答謝詞」,或稱「感謝詞」,是喪家對前來參加奠禮的親朋好友表達誠心的謝意,一般是由家族口才較佳者當場答謝,為避免怯場或一時難以表達,有的會事先訴諸於文字,也成為當代殯葬文書一種文體。

5.事略:(1)目的:讓親友及參禮者對往生者生平,在很短時間內有一概括認識,對往生者做一個有系統紀錄,用於公祭時報告及可撰刻於陵園或印於訃聞。(2)要領:按編年法,由出生時、地點及家族背景寫起,再交代求學經過,就()業概況,結緍時間、配偶簡介及子、女、孫、媳、婿的概況,最後敘述晚年生活及往生原因及時間。往生者的人格特質、佳言懿行及親友對往生者祝福感謝話,告別式現場報告生平事略,口語化且3~5分鐘。(3)稱謂:對往生者稱謂避免使用同一個,可輪流使用。

6.謝辭(答謝詞):在奠禮要結束時致「答謝詞」,或稱「感謝詞」,是喪家對前來參加奠禮的親朋好友表達誠心的謝意,一般是由家族口才較佳者當場答謝,為避免怯場或一時難以表達,有的會事先訴諸於文字,也成為當代殯葬文書一種文體。答謝詞先要點明自己與亡者關係,接著感謝所有前來弔祭的眾親友,扼要地總述亡者對家庭與社會的功勞,以及家屬的懷思與遺志的繼承等,來回親朋好友的厚愛。

7.開斗書:此一榜文,是由擇日師根據亡者的生辰八字與死亡時間,推算出入殮、出殯、安葬、落土等重要時日與避諱。

8.郡望:是緊跟著姓氏而來的宗族標記,代表整宗族最早發源地和得姓起源,EX:西河、勃海大都是兩千多年前秦漢時期地名,其範圍大多在黃河流域的中原地區。

9.訃聞:是有人去世時,死者家屬向親友傳達告知此訊息的一種專用文書,其內容含治喪時間、地點、喪式。訃聞又稱訃告。

10.不杖期夫:妻亡,父、母有一人健在,夫稱不杖期夫。

















臨終與後續關懷

一.  請說明何謂健康(正常)的悲傷過程與協助原則?

:最根本之道是勇敢去認識它、學習它並活用自助及助人,很多人會逃避接觸它,但學習悲傷先畏條件是勇敢面對它並不是去免除它,而是調適悲傷,所以需要相關知識,也需要從中悟出智慧,悲所當悲,傷所當傷,學習與悲傷和諧相處,這是一門人人必須課程,活著人沒人可擁有悲傷豁免權,如學習不合格須不斷補修,直到過了心理的關卡(適應了失落環境)或是死亡終止了個體生命者為止。

雖然面對悲傷沒有一種「完全正確的方式」,也沒有一套最好、可逐步依序進行的模式。但為使助人者達成效果,有些原則與程序可參考。多數學者皆認同悲傷是一個過程而非一種狀態,所以疏通健康的悲傷需經歷一些過程。因任務論對過程部分提出較具體步驟,作者依據Worden的四個任務及Rando的六R任務將兩者結合分成五個步驟及協助原則如下:

(一)覺察與接受死亡:只有接受死亡發生事實,悲傷才開始釋放。許多人需一再地仔細檢閱死亡事件,才能真正接受死亡事實,可以協助提昇死亡真實感方法之一,是以問題引導哀慟者談論死亡相關事件,EX:當時情況怎樣?如何發生?是誰告訴妳的?喪禮怎麼舉行?親友們會如何談這件事?這類型問題討論有助於覺察死亡發生,亦可增誰哀慟者的死亡真實感及接受發生事實。另外,接受不僅是一種認知的接受,也是一種情感的接受,認知至親已過世事實比情感的接納容易,情感上通常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完全接受事實。因此可能需要一些協助來催化情感接受。EX:觀看遺體、參加喪禮、探訪墓園或舉行追思禮等。

(二)對分離的反應:哀慟者在接受死亡事實後,可能會開始出現無助、憤怒、愧疚、焦慮、壓抑和悲哀的情緒,及伴隨這些情緒而來的幻聽、幻覺、幻想、託夢等悲傷行為出現,這些悲傷情緒和行為在遭遇喪親初期,都屬正常悲傷反應。因此此時協助原則應在引導哀慟者「經歷悲傷勝於治療悲傷」。具體作法是給與表達悲傷的機會、鼓勵適度表達及肯家其悲傷意義,以紓解痛苦。當哀慟者開始談論他的失落時,協助者仔細傾聽與評估非常重要。EX:有那些事讓哀慟者感受到無助?哀慟者憤怒的對象是誰?愧疚些什麼?幻聽、幻覺、幻想的內容是什麼?了解是協助的先決條件,只有正確了解,才能給予適當而有效能的協助。

(三)回憶及再經歷逝者以及和逝者的關係:Bulter(1974)認為人類過往經驗回憶是自然且普遍情的心理歷程。Grafton Eliason(2000)指出生命回顧在所有生命歷程的轉換階段,可以被當作面對改變的因應機轉。回憶與再體驗逝者以及和逝者的關係,有助於安撫失落的情緒。不過談到與逝者的往事最好從正面性的回憶開始,如果哀慟者從負向的回憶談起,即表示正向情緒很少,在不壓抑負向回憶原則下,隨後可鼓勵他談談逝者的一些好處,或過去曾享有的美好回憶,這樣有助紓解於哀慟者悲傷情緒。多數哀慟者會在此歷程中,因更明白逝者生前所扮演的角色,而開始對自己新角色與責任逐漸有所體悟。

(四)調整舊有對逝者的依附並修正原有預設的世界:當哀慟者能調整對逝者的依附情感,與逝者產生心靈連姞並體驗心靈相繫時,通常表示哀慟者已在心理生命中,為逝者安置一個適當的且重要的處所,同時也為他人保留空間。當哀慟者能有此轉變,多數也表示其原有預設的假定世界也逐漸鬆動與調整。調整的幅度包括心理、生理、社會及靈性層面。EX:喪親後,某人感受到生命脆弱、無常及短暫因而將其人生信念從「金錢至上、工作第一」調整會「廣結善緣、布施惜福」。

(五)重新投入生活:將逝者存於心中繼續與逝者保持情感連結,帶著沉澱後的舊關係、某些情境與重要時間下偶爾仍會悲傷,但同時投入工作、新的生涯目標、新的人際關係中。

二.  請問安寧緩和醫療所提供的照顧內容為何?

:包括癌未病人身心靈及社會層面的照顧(全人)、癌未病人家屬的照顧需求(全家)、未期病人與家屬的哀傷以及喪親輔導(全程)、醫療團隊人員的共同合作(全隊)以及讓病人能如願返家度過餘生或過世(全社區),以回應未期病人及家屬的照顧需求。

三.  喪葬人員在進行後續關懷服務時所扮演角色為何?

:

(一)喪葬人員是後續關懷服務的提供者:喪葬人員是在悲傷教育倡導下被賦予繼續照護並指導喪親者。因為這些人面臨親人死亡、重大失落和悲傷、生涯的轉變可以和社區裡的喪葬從業人員建立起一種照護的關係模式。

(二)喪葬人員是悲傷教師或悲傷關懷員:美國在1970年代開始就逐漸將喪葬人員以悲傷教師或悲傷諮商員稱呼,因為在悲慟者自家社區附近的喪葬業者(funeral home)會安排悲傷支持團體的活動,每週聚會1-2小時彼此相聚並分享真實喪痛感覺,若看影集「六呎風雲」就會對美國喪葬業者服務性質與內容有初步了解。2001NFDA的專屬雜誌『The Director』則建議喪葬人員應該認識並知道如何協助喪親者處理他們的悲傷旅程。

(三)喪葬人員是生前規劃的諮商員:未來台灣在安寧照顧推動之下,生前最後規劃中有關「不急救同意書與醫療委任書」將會漸漸被接受,而且坊間偶爾也會舉行「生前告別式」,因此和生前規劃的相關訊息與知識是未來喪葬從業人員所需要具備的。

四.  請說明有哪些常見的悲傷迷思?

:迷思(misconception)是指對事實不當了解,形成錯誤、混淆不清、不周全、片面的不完整認知,是一種不適當或不正確的知識結構。迷思概念是動態發展,會隨年齡或經驗的不同有不同內容和程度。個體用來詮釋外來訊息的迷思存於認知結構中,而且有傾向支持自己的認知,所以迷思不易解除。某些迷思是個體獨特存在的,而某些迷思是相當普遍的,不因年齡、文化或其它人口背景變項不同而有所差思。悲傷迷思,是指個體對悲傷有片面、不完整或混淆不清的認知或信念。悲傷迷思的形成,通常源於個體成長歷程中,來自他人直接教導或間接觀察(有些觀察被自我錯誤解讀)與模仿他人處理悲傷的方式,成為個體對悲傷解讀的內在參考架構。換言之,每一個體內在的參考架構中存在有一份對自己悲傷時,什麼是可以做,什麼是不能做的依循標準。有些悲傷迷思會造成個體悲傷反應與調適困難,例如「節哀順變」「常常痛,久了就不會痛苦」「長痛不如短痛」等類迷思。常見六大迷思類型:

1.壓抑悲傷表達 2.時間會治療一切 3.保持忙碌可以亡卻悲傷 4.以歡笑化解悲傷

5.與其他人比較 6.符合外在期望(包括宗教)的悲傷反應










殯葬管理學

請說明殯葬業創造價值的主要活動為何?:

從價值觀點,傳統殯葬業都認為「殮」、「殯」、「葬」三者是殯葬產業創造價值的主要活動:

1.      殮:從死亡後接運遺體,潔淨與掩藏。主要乃在使遺體得以美觀,使生者能壓抑對遺體之懼怕的心理,進而能得到慰藉。包括:遺體防腐、整形、整容,突發性死亡事件中遺體的處理、防疫及健康保護、廢水及廢氣的處理等方面。

2.      殯:將遺體停柩讓生者憑柩奠拜,而使其心情調適,逐漸接受死者已往生之事實。

3.      葬:將遺體火化或土葬,藏於棺槨或骨灰罐中保護之。使親友能夠定期追思。而在殮、殯、葬的活動中有許多儀式也都是由殯葬業代為安排與執行。以上三項一直都是殯葬業作業焦點。我們認為殯葬業作業只涵蓋殮、殯、葬,無法創造最大價值,必須再加入兩項活動即緣及續,才能形成一個緊密的價值鏈。說明如下:

4.      緣:可以從潛在客戶開始,與生者接觸,預立遺囑,並能與醫護單位合作,進行臨終關懷,讓潛在客戶預先進行死亡規劃,確保將來死亡之尊嚴,這是未來殯葬產業的發展趨勢。也必須與供應商密切連繫,對整體供應鏈體系做好合作機制。因此,廣結善緣,包括對潛在顧客與供應商等都是此活動重點工作。我們將國外幾個績效良好的股票上市殯葬公司的營收情況,及其營業項目歸納如表,可以了解到推動生前契約,安寧照顧及其相關器具販賣等都是殯葬業之主要業務。

5.      續:一個專業化企業必須注重售後服務及永續經營。對亡者之家屬也要常常給以關心及提供必要後續服務。此活動就是顧客關係管理落實。

基礎結構

人力資源管理

研究與發展

物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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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活動

一.  請說明殯葬業發展的趨勢?:

(一)產品生命週期之加長-生前契約興起:由殯葬自主權覺醒,高齡化及少子化,此為當一個人尚未死亡前,依照自己之期待,先行決定自己未來之葬儀方式及內容,和殯葬業簽契約,預付費用。主要在確保葬儀自主,降低死後帶給家屬經濟衝擊及家庭紛爭。殯葬管理條例規定75%之金額必須交付信託。

(二)跨國殯葬公司走向全球化:過去觀念不同文化以不同方式處理死亡。傳承和傳統追成外國人進入他國殯葬市場的二大障礙。但併購他國業者,可順利克服二大障礙。

(三)殯葬儀式走向多樣化與個性化:過去國內喪葬禮俗強調古禮重要性,又十分重視各地區差異性,因地各有不同做法,古禮導循那朝代才對,恐無解答。                               走向個性化:1預立遺囑,交待後事進行方式,並配合生前契約。2.殮殯葬流程多樣化:如火化再行奠禮(此時奠禮可能改追思紀念會)考量公共衛生及經濟與管理。3.各種儀式多樣化:火葬、樹葬、花葬、海葬、太空葬。4.殯葬儀式舉行場所之多樣化:教堂、佛堂、飯店。5殯葬用品多樣化:環保棺木、環保骨灰罐等。6.儀式程現方式多樣化:多媒體告別式、網路掃墓及網路告別式。7.寵物塔位與喪禮等需求增加,商機漸大。以上皆由顧客自由趨勢下,主導權交由喪家。

(四)電子商務應用愈來愈廣:Internet興起引起殯葬業結構變化,美國例子:1.網路葬禮服務,在網上播放喪禮。2.網上賣棺木服務。3.B2B殯葬業上中下游交易。4.B2C殯葬業對消費者在網路上銷售服務及商品。

(五)策略聯盟成為新的經營方式:價值鏈上活動息息相關,殯葬業除採取併購等策略,另外走向保留核心作業,其餘外包,策略聯盟經營方式乃尋找長期合作對象,將價值鏈之活動上保留價值創造最大的核心作業:1.大公司變小:大型公司因某些非核心作業外包而縮小作業範圍<稱作虛擬公司。2.小公司變大:小型公司因接受大小司外包而漸擴大。此趨勢,誰能成功累積技術(Know-how)並定位成功者,將獲最大價值。

(六)專業化教育愈來愈重要:由於殯葬業之業務走向多樣化,需專業人才更加迫切,為使殯葬業升級走向專業化,證照制度必走趨勢,國內在20026月通過殯葬管理條例,有殯葬禮儀師證照考試規定。

.請說明效益與效率的區別?:用以衡量管理成果,應先追求效益,再注意效率,也就是選擇比努力重要,

1.      效益Effectivenness:是指「做正確的事Doing the right things」,亦即選擇適當方法或手段以達到一定目標的能力。效益是達到組織既定目標程度,不管所投入成本。考慮選最佳手段或方法達成目標的能力。

2.      效率Efficiency:是指「正確的做事Doing things right」,用最少成本或時間以達到某一特定目標的能力。效率是達到組織目標所投入成本與產出的比率。考慮如何用最少時間及最低成本完成目標的能力。



效益

效益

注意焦點

WHAT做什麼

HOW如何做

考慮範圍

內部及外部

內部

時間水平

長期

短期

資源利用

開源

節流

成本理念

二次成本

一次成本

















二. 

企業對一般社會大眾的責任

環境生態保護

*污染防治

*資源回收

*能源資源

社會公益

公共衛生維護

*菸害

*傳染病

*防腐

請說明殯葬業對社會大眾的責任為何?:企業對一般社會大眾的責,含環境生態保護、社會公益及公共衛生維護等三層面:











(一)環境生態保護:1.污染防治2.資源回收3.節約能源

(二)社會公益:成立基金會推動公益,回饋社會、低收入戶。

(三)公共衛生維護:

1.      菸害:員工暴露二手菸易罹患癌症及呼吸系統感染風險大增。工作場所禁止吸菸是社會責任。

2.      傳染病:員工暴傳染病環境中,必須教育與裝備防護,保護員工。

3.      防腐:遺體處理,須符公共衛生標準;棺木火化要過瀘,以免危害大眾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