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大陸祖墳遷葬來台之處理流程及應注意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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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一、如果要將骨灰從大陸運回我國,須先依大陸當局法令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起掘,再透過航空貨運承攬公司以貨運運送、或是直接以手提行李形式攜入客艙,同時盡量將骨灰罐完全密封,以尊重同機旅客。
二、入境我國時,依照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4條規定「…、骨灰、屍體、大宗及散裝貨物及其他特殊情形,得核准船(機)邊驗放或船(機)邊免驗提貨。」另根據港埠檢疫規則第25條「屍體入、出國(境),應檢具死亡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死因之文件向檢疫單位申請檢疫;…。骨灰、骨骸入、出國(境),得免予施行檢疫。」。
三、至於祖墳遷葬來台後之相關法令:
1.查殯葬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公墓不得收葬未經核發埋葬許可證明之屍體或骨灰。骨灰(骸)存放設施不得收存未檢附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之骨灰(骸)。
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不得火化未經核發火化許可證明之屍體。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 申請埋葬、火化許可證明者,應檢具死亡證明文件,向直轄市、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但於縣設置、經營之公墓或火化場埋葬或火化者,向縣主管機關申請之。」 2.同條例第70條規定:「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骨灰或起掘之骨骸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火化屍體,應於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為之。」 故祖先遺骨遷葬來台後,請遵守上開規定備齊相關證明文件,且骨骸起掘後不得再行土葬。同時歡迎至全國殯葬資訊網查詢各縣市合法納骨塔名冊以及其他所需相關資訊。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2-08-21 14:09:06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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