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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0公告

殯葬業者如倒閉,政府對民眾的保護為何?

殯葬業者如倒閉,政府對民眾的保護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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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本部為保障殯葬消費權益之各種作為如下:


 1.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部分,本部在法制面的規範如下: 


(1)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尚未出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自本條例施行後,亦同。」。 


(2)殯葬管理條例第35條及「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21條規定:「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費用,應明定管理費,並以管理費設立專戶,專款專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亦同。」;同時訂有「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3)另依本部所訂「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殯葬設施經營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應建置網站,並公開該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之收支運用資料、該專戶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及決算書、依法提撥管理費以外其他費用交付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之金額等相關資訊。


 2.有關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部分,按販售生前契約的業者,需具備一定規模(資本額三千萬元、營運三年未虧損);其預收費用交付信託業管理外,還需取得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販售生前契約商品。

101年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施行後,

另限定信託財產運用範圍與退款機制,對消費者更有保障: 

(1)殯葬管理條例第51條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除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履行、解除、終止或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領。」。


 (2)殯葬管理條例第52條規定:「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防止業者因投資失利、公司倒閉而影響消費者權益。 


(3)殯葬管理條例第53條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依第51條第1項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信託業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一次。經結算未達預先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者,殯葬禮儀服務業應以現金補足其差額;已逾預先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者,得提領其已實現之收益。」意即當業者投資失利時,業者需自行補足損失金額。 


(4)殯葬管理條例第54條第3項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依第51條第1項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財產,由信託業者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退還與殯葬禮儀服務業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且尚未履行完畢之消費者:


一、破產。

二、依法解散,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三、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逾六個月以上。

四、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期滿後,逾三個月未申請復業。五、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因故解除或終止後逾六個月未指定新受託人。


消費者依前項領回金額以其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已繳之費用為原則。但信託財產處分後不足支付全部未履約消費者已繳費用時,依消費者繳款比例領回。」當業者無法履約時,應還款給消費者。 


(5)另依本部所訂「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銷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

應建置網站,並公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販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及一定規模之證明文件、預收費用交付信託業管理之信託本金、餘額及運用情形、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每年度信託業者編製之信託財產結算報告書等相關資訊。 為預防殯葬服務業因破產或倒閉使消費者之權益受損,本部積極完備以上相關法制配套措施,並賡續督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落實業者管理及查核。惟消費者於選購殯葬商品及業者時,應慎選合法立案,並依上述規定成立之殯葬業者,且不應以投資心態購買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3-05-22 17:35:58
備註:
內容提供單位 內政部民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