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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0公告

殯葬管理政策電子書

殯葬管理政策電子書 

 壹、前 言 養生送死乃人生之大事,而「慎終追遠」更為我國傳統美德,殯葬既與民眾生活息息 相關,內政部基於殯葬管理中央主管機關權責,

除遵循現行規定,積極督導地方政府各項 工作執行外,當致力於全國殯葬制度的改善與提升。 在我國逐漸邁入高齡化、少子化社會的趨勢下,

殯葬問題更顯其重要性及必要性,尤其傳 統社會趨吉避凶心理,國人大多忌談死亡,殯葬管理事務在我國社會較為棘手,政府多年 來在推動殯葬改革,

相關管理政策及法規亦配合不同社會發展階段,予以修正。 貳、重要施政概況及方向 一、健全殯葬法制架構、配合永續發展願景 為配合臺灣永續建設發展之願景,

應在人文生態、知識經濟發展及社會公義之架構理念下 ,規範殯葬設施、殯葬服務及殯葬行為,殯葬管理條例於91年7月17日公布施行後,

對殯 葬設施、殯葬服務業及殯葬行為建立管理制度,確立合乎現代化殯葬管理的法制基礎。 對於殯葬設施部分,除考量公共衛生、永續經營之外

,並兼顧殯葬方式多元化及規劃人性 化、綠美化;殯葬服務業部分,則加強殯葬消費資訊透明化以及對殯葬生前服務契約預收 費用之管理;

至於殯葬行為之規範,特別就與民眾治喪過程中易產生爭議部分,予以明文 規定,俾同時維護家屬權益與公眾利益。 


因應社會環境的變遷,建構符合社會需求的殯葬制度,內政部亦會賡續檢討修正殯葬法規 命令及相關作業機制並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儘速完成制(訂)定殯葬自治法規, 以更加完備我國殯葬管理法制基礎。 1 推動現代化殯葬設施及優質化殯葬服務 —內政部殯葬管理施政概況及方向 


二、改善殯葬設施、提升生活品質 隨著時代變遷,人口急遽增加、都市化程度加深及年齡結構漸趨老化,整體殯葬資源需求 已成為當前重要社會問題,提供民眾優質殯葬設施,乃政府責無旁貸的任務。 近年來政府為提高殯葬設施服務品質,以應民眾殯葬需要,積極推動各項改善殯葬設施計 畫,逐年改善各地公墓,並積極興建殯儀館、火化場、納骨塔(堂) 等設施,以應民眾需 要,從民國80年起推動「端正社會風俗-改善喪葬設施及葬儀計畫」及90至94年再行推動 「喪葬設施示範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公墓公

園化、興(修)建納骨堂、殯儀館及火 葬場等設施,以提高殯葬設施之服務品質。 隨著殯葬觀念的改變,內政部復於98年起規劃辦理「殯葬設施示範計畫第2期計畫」,除 持續推動區域性具示範效果之殯葬設施外,更加強改善火化爐具及其空氣污染防治設備、 興建環保多元化葬法設施,深具提升環境生活品質、環境保護之指標性意義,另為兼顧特 殊族群殯葬設施需求,特別增加改善原住民山地鄉殯葬設施及回教墓園等項目,期能協助 各地方政府及相關特殊族群來解決其殯葬需求。 未來配合我國國土空間重新規劃及行政區域調整,將以都會區域整合觀點規劃具有前瞻性 、通盤性之殯葬設施改善計畫,透過地方政府資源的整合,帶動各區域的殯葬設施品質整 體提升,進而改善環境生活品質、提升臺灣的國家競爭力。 


三、推動環保自然葬、節用土地資源 臺灣地狹人稠,土地資源有限,殯葬用地取得本屬不易,加上國內各地公墓都已呈現飽和 其中早期公墓因缺乏規劃及輪葬制度,墓式單一且墓基凌亂,為有效利用這類墓地,政府 除推動公墓公園化,建立輪葬制度外,目前亦仿效歐美日等國家,積極推動環保自然葬。 據統計國內火化率98年度已逾9成,顯見國人對於身後事已不拘泥傳統土葬,順勢鼓勵樹 葬、海葬及骨灰拋灑等環保自然葬法,不失為可行之道。內政部除90年起賡續補助地方政 府辦理具示範效果之環保多元化葬法設施外,並善用大眾媒體及機關網站積極向國人說明 ,希望經由觀念的轉化,塑造簡潔環保的葬儀文化,給予下一代更優質清新的生活空間。


 2 四、強化殯葬服務業管理、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訂有「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 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及「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 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消費者與殯葬服務業者訂定契約之依據或參考。 另鑑於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已為殯葬消費重要趨勢,為加強規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內 政部已訂定販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業者須符合之要件,及相關查核機制,並督導地方政 府對於生前契約業者加強查核,俾公布合法業者名單及其銷售管道,供消費者參考,減少 消費爭議或詐騙事件。 因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具有一定之履約風險,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對於不法業者勢必應加強 查察。未來內政部將適時檢討現行機制,俾繼續加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查核及管理。 五、推動殯葬從業人員專業化,提升殯葬服務品質 為鼓勵殯葬從業人員專業化,提升殯葬服務品質,內政部結合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禮儀 師證照三者,擘劃殯葬專業證照制度架構,以合乎現代化專業服務趨勢。 依據該架構,內政部研擬完成「喪禮服務」職業訓練之專業課程及訓練時數,並請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相關職業訓練,提供殯葬從業人員教育訓練管道;另外,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已於97年起逐年舉辦喪禮服務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讓殯葬服務專業正式邁 入政府認證的新里程。 


叁、結 語 近年來因民眾生活品質提高,環保觀念漸成全民共識,各項殯葬設施設置管理,應朝向現 代化並符合環保精神;另殯儀葬俗觀念改變及消費意識提高,對於殯葬服務業管理、從業 人員專業化及提升服務品質等,亦成為當前殯葬業務之重要課題。 內政部基於殯葬中央主管機關角色與職能,未來仍將秉持公平正義與改革創新理念,積極 從健全殯葬法制架構、加強設施更新、落實業者管理及推動服務專業化等面向不斷研究精 進,以符合現代化與優質化之社會期待、創造民眾生活福祉,進而提升臺灣的競爭力。

 3 我國生前契約自92年迄今販售件數已超過22萬件,市場持續成長,也衍生消費糾紛個案。 內政部提醒消費者,生前契約提供的是殯葬服務,並非投資商品,目前市場上一份生前契 約的價格最高約25萬元,最低也有12萬元,依據市場機制自由訂定,購買時應為自己或親 屬提供殯葬服務作考量,切勿抱持投資獲利的心態。 生前契約是在生前預約身後事,屬勞務契約,依照個人的宗教信仰、生活習慣及喜好,由 專業公司提供完整的禮儀服務。根據內政部統計,國內合法生前契約業者數量,

已自95年 的9家增加至現在的26家;販售件數自95年的6萬件迄今超過22萬件;信託金額由95年的20 億元,已成長到88億元以上。期間雖有3家業者退出市場,但僅8年時間販售件數便成長3.5 倍、交易金額數成長4倍以上,顯示生前契約在國內市場上有持續成長的現象。


 生前契約在80年間已在國內市場販售,當時並無管理的相關法律規定,91年將生前契約納 入殯葬管理條例管理,當時條例規定殯葬業者販售生前契約須符合一定之規模,以及業者 預收費用75%應交付信託,但是有關如信託專戶的提領程序、投資標的之限制,以及於業 者破產時該如何處理未有明定,管理強度及對於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仍有不足,故內政部於 96年研提殯葬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購買生前契約停看聽 在未完成修法前,內政部為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要求地方政府每年定期委託會計師會同辦 理查核、督促業者提供信託運用查詢管道,於內政部網站公開合法生前契約業者相關銷售 資訊,並訂定「查核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協調聯繫機制實施方案」,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經濟部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加強查核生前契約業者交付之信託財產。


 4 為完備生前契約的管理機制,在101 年已修正殯葬管理條例,增定生前契約須經地方主管 機關核准始得販售、信託財產運用範圍、專戶的提領程序,以及賦予主管機關公布查核結 果資訊的權限,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更是向前邁進一大步。 透過相關補強措施,違法販售生前契約的情形已有改善,但近年來仍不乏接獲消費糾紛個 案。像是有業者將生前契約搭配骨灰罐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致使會員誤認生前契約亦 屬多層次傳銷商品,但實際上僅有骨灰罐屬之,因為兩者權利標的不同,得退款的比例也 不同,導致消費糾紛。另過去還有業者將生前契約與納骨塔位使用權搭配販售,企圖規避 預收費用交付信託的部分,同樣造成消費者對於契約標的認知的誤解。內政部說明,這類 搭配販售的商品,如果涉及生前契約的銷售,預收的價金仍應依法交付信託。 內政部最後提醒民眾,生前契約簽約前,務必要先確定是否為合法業者販售,並要求將契 約書帶回詳讀,檢查內容是否符合內政部頒訂的定型化契約範本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並認清契約的標的為何,才能確保自身的權益不受損害;又因生前契約屬預付型商品, 並非毫無風險,購買前務必要瞭解業者經營狀況。 5 先請仲介公司業務人員出示身份證正本,核對有無與公司名片相符合,並將仲介 公司業務人員身份證正本,照像或影印存檔。 到仲介公司或殯葬業者之辦公室內,首先請公司出示公司營業執照,查看營業項 目是否有「殯葬設施經營業(JZ99141)」,照像或影印存檔。 告知仲介公司業務人員今日及往後所談的話都會全程錄音。 如仲介公司業務人員口頭答應的事情,要白紙黑字寫明,例如:增值並獲利的時 間,售出價格 ...等,這些未寫在契約的事情,一定要寫清楚,避免往後法律訴 訟,無證據提告。 非有必要,絕不出示塔位所有權狀正本、印章、身份證正本及影印本。 如需購買塔位時,要確認是本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上登載為「合法」的殯 葬設施及殯葬設施經營業,並詢問該公司或當地主管機關該殯葬設施塔位權狀有 無產權的問題。 如請仲介公司代銷塔位,收取買方價金後,才交出塔位所有權狀正本、印章、身 分證正本及影印本。 如果對仲介公司不信任,可以打內政部警政署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或向設施所 在地主管機關洽詢。 有關殯葬消費之宣導影片歡迎至本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多媒體宣導室】 瀏覽(網址:http://mort.moi.gov.tw/frontsite/multimedia/movieAction.do?metho

 d=viewContentList&siteId=MTAx&subMenuId=202) 


別被詐騙集團騙了! 不論任何塔位仲介公司或不法人員與您洽談購買塔位事宜,都請您注意下列事項 6 「慎終追遠」乃我國固有傳統美德,「養生送死」則是安定民心,社會持續發展 的動力。由於民風忌諱談論死亡,長年以來,我們的殯葬儀俗呈現與時代脫節, 不合公共利益的現象。例如面對親人去世,往往過度的哀痛傷心,甚至守住靈柩 ,遲遲不讓死者安葬,衍生公共衛生問題;為表孝道或彰顯家勢而替已逝親人建 造華麗大墳,以致浪費土地資源;辦理治喪的法事與陣頭行列,製造噪音與交通 混亂;濫發訃文,而使社會陷入道德敗壞的惡性循環中;胡亂到合法墓地以外地 區濫葬,致危害土地利用秩序與破壞都市發展。因此,如何重新打造不以死害生 的殯葬文化,乃成為殯葬改革必須面對的重大課題。 改革殯葬文化亂象最佳途徑,是從本身做起。當我們在世的時候,就未雨綢繆, 捨棄繁文縟節,


自主地規劃選擇身後殯葬儀式。因此,本部於90年5月26日舉辦 【淨化殯葬儀俗意願書簽署活動】,即希望藉由社會菁英分子之帶頭示範,超越 死亡禁忌,向世人勇敢地說出他們內心想要的身後殯儀方式與葬祭方式,引導大 眾對殯葬正確的關懷與認知。此外,為配合上述改革理念,殯葬管理法制如何通 盤檢討修正,使其具有前瞻性與宏觀性,亦將是改革工作能否成功之主要關鍵。 本次活動的四場專題討論,透過專家學者之共識凝聚,相關結論將作為今後本部 殯葬管理修法之重要參考。 為使淨化殯葬儀俗持續推廣,本部特地將不同版本之意願書範本登載於本部全國 殯葬資訊入口網,歡迎有意響應本次活動之民眾下載修改使用,並期待您一同推 動簡單有創意、環保且自然的殯葬方式,為社會的向上提昇起最佳的示範作用。 超越死亡禁忌,勇敢主張淨化殯葬意願 7 回歸大自然 福報下一代 一、什麼是「環保自然葬」?

 所謂的環保自然葬,指的是當人死亡後,以火化的方式將遺骸燒成骨灰,之後不做永久 的設施、不放進納骨塔,亦不立碑、不造墳。也可說是:「讓遺體化作春泥、回歸大地 避免環境的破壞,節省土地的資源,提昇殯葬文化及人的精神內涵。」。 

91年公布的《殯葬管理條例》即針對環保多元葬法予以倡導規範,並授權地方政府因地 制宜訂定公墓外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之相關規定,101年修正公布之殯葬管理條例就環保 自然葬之規範如下:

 (一) 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11款規定:「樹葬:指於公墓內將骨灰藏納土中,再植花樹 於上,或於樹木根部周圍埋藏骨灰之安葬方式。」。 

(二) 第18條第4項、第5項規定:「專供樹葬之公墓或於公墓內劃定一定區域實施樹葬者 ,其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但在山坡地上實施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 積者,以喬木為之者為限。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 之。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

 (三) 第1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劃定一定海域,實施骨灰 拋灑;或於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一定區域範圍,實施骨灰拋灑 或植存。前項骨灰之處置,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如以裝入容器 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區域,不 得施設任何有關喪葬外觀之標誌或設施,且不得有任何破壞原有景觀環境之行為。 第 1 項骨灰拋灑或植存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四)《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依本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劃定之一定海 域,除下列地點不得劃入實施區域外,以不妨礙國防安全、船舶航行及漁業發展等 公共利益為原則:

 一、各港口防波堤最外端向外延伸六千公尺半徑扇區以內之海域。 

 二、已公告或經常公告之國軍射擊及操演區等海域。

 三、漁業權海域及沿岸養殖區。」。


 8 【註】:環保葬的儀式、流程: 民眾只要備齊相關証件(死亡證明、火化證明等),就可以到有辦理環保葬的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辦理申請,沒有資格限制,往生者不必要是該縣市市民、也不必一定要是往 生後多久之內才能申請。 現行環保葬,在人往生之後到安葬之前,所有的殮殯奠等喪葬儀式其實和一般葬法都是相 同的。但是會選擇還保自然葬的人,多是具有自主意識的人,於生前已為自己規劃喪葬禮 儀,或是舉辦生前告別式,其方式是很多元的。 二、聽濤枕綠-「環保自然葬法」的態樣與作法 環保葬法可分樹葬、灑葬、海葬、花葬等,說明如下: (一) 樹葬與花葬: 樹葬與花葬是指於公墓內將骨灰藏納於土中,再植花樹於上,或於樹木根部周圍埋藏骨灰 之安葬方式。實施樹葬之骨灰須經研磨裝入容器,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自然腐化,且不含毒 素成份。目前多使用玉米澱粉做的、可分解的骨灰罐。 9 (二)海上骨灰拋灑(海葬): 海葬是將研磨處理過之骨灰(或裝入無毒性易分解材質之容器)拋灑於政府劃定之一定海 域。火化後的骨灰,需經過再處理,使其成為小顆粒或細粉,目前的作法是用雙層環保袋 包裹盛裝,並加入五彩石增添重量,當船行駛至外海,由家屬為亡者做最後祝福祈語後, 將環保袋伴隨鮮花拋向海中,於眾人默禱下,目送骨灰沉入海中。 骨灰撒海,衝破了傳統的「入土為安」觀念。「人從自然中來,又回到自然中去」,海葬 是繼墓葬以後的重大改革,是人類思想的一大躍昇。台灣地區四面環海,海葬若能慢慢蔚 為風氣,將是未來台灣殯葬文化另一特色。 (三)灑葬(公墓內骨灰拋灑)、植存(公墓外骨灰拋灑或埋藏): 環保自然葬法符合環保又節省墓地,想想看,在看似公園的墓地,其中開滿玫瑰、櫻花、 山茶、杜鵑、海芋等花朵,到處長滿樹林,蒼翠蔭天,不見一絲黃土,如此景象對於逝者 是何等的享受、何等的安詳!人死後,終究黃土一坏,予其讓蛆蟲啃食,倒不如火化成灰 ,回到大自然的懷抱,無論是樹葬、灑葬、海葬、花葬,都是透過大自然的洗禮,讓生命 經火化銳變,而脫胎換骨,浴火重生,來得自然,走得輕鬆安祥! 10 三、國人葬俗觀念的轉變及「環保自然葬」目前推動成果 臺灣地狹人稠,本不鼓勵土葬,本部近年來積極推動提高火化率,引導民眾改善殯葬行為 據統計,我國遺體火化率由82年的不到五成(45.87%),至102年已提升至九成 (93.66%), 顯示民眾喪葬觀念隨政府宣導及時代進步已有大幅改變。隨民眾對遺體火化的接受度提升 ,火化塔葬已成主流,惟目前公立納骨塔位單價約 5至10萬元,私立納骨塔位單價由數萬 元甚至上百萬元不等,且永久佔用土地資源,為使環境永續發展,推動樹葬、海葬等環保 自然葬乃成為本部政策方向,以達「節葬」&「潔葬」-改良葬俗之目標。 目前全國[公墓內]可實施骨灰樹、灑葬之地點計有27處,[公墓外]植存共有新北市法 鼓山「金山環保生命園區」及新北市「三芝櫻花生命園區」 2處,自92年迄今已有上萬名 民眾響應。另目前全國可辦理海葬之縣市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高雄市、宜蘭縣 、花蓮縣及臺東縣,自90年迄今亦已服務上千名民眾,顯示經本部推廣多年,環保自然葬 在都會區已逐漸受民眾認同。民眾若希望進一步瞭解環保自然葬法或詢問相關事宜,請逕 洽各縣市殯葬主管機關查詢所需資訊。 項目 土葬 火化進塔 環保自然葬 喪禮儀節 傳統 傳統或簡約 傳統或簡約 遺體處理方式 遺體埋葬/骨灰埋葬 火化後骨灰進塔 火化後骨灰再研磨 拋灑/植存 墓地費用+管理費用 塔位費用+管理費用 海葬船隻費用(如參加縣市 聯合海葬則免費)/管理費用 (目前公墓內樹葬灑葬區及公墓 外植存區多為免費 使用棺木 土葬棺 火化棺 火化棺 築墓造碑 骨罈或骨灰罈 納骨塔位 埋葬費用 掃墓 祭祀 墓地 有 有 有 有 有 無 有 有 有 無 無 有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葬法 土葬、火化進塔、環保自然葬 葬法比較表 11 富德公墓 (詠愛園) 軍人公墓 (懷樹追思園) 陽明山第一公墓(臻善園) 新店區公所四十分公墓 金山環保生命園區 ( 植存) 三芝櫻花生命園區 ( 植存) 溪口鄉第十公墓 阿里山鄉樂野公墓 中埔鄉柚子宅環保多元葬法區 林邊鄉第六公墓樹葬區 九如鄉思親園納骨塔 麟洛鄉第一公墓 卑南鄉初鹿公墓朝安堂多元化葬區 太麻里鄉三和公墓 臺東市殯葬所懷恩園區 楊梅市生命紀念園區 (桂花園) 樹葬專區 竹南鎮第三公墓多元葬法區 大坑區(歸思園-大坑樹灑花葬區) 神岡區第一公墓 旗山區多元化葬法生命園區 高雄市燕巢區深水山樹灑葬區 (璞園) (私立)麥比拉生命園區樹葬區 鹿谷鄉第一示範公墓 埔心鄉第五新館示範公墓 大埤鄉下崙公墓 臺南市大內骨灰植存專區 宜蘭縣殯葬管理所 (員山福園) 花蓮縣鳳林鎮骨灰拋灑植存區 臺北市 臺中市 南投縣 彰化縣 新北市 桃園縣 苗栗縣 雲林縣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金門縣 金城公墓樹葬及灑葬區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我國目前可實施環保自然葬(樹灑葬)地點 目前我國公墓內可實施: 骨灰樹(灑)葬之地點計有27處 公墓外可實施植存地點共 2 處 12 陽明山第一公墓「臻善園」 楊梅市生命紀念園區 「桂花園」樹葬專區 竹南鎮第三公墓多元葬法區 大坑樹灑花葬區「歸思園」 埔心鄉第五新館示範公墓 中埔鄉柚仔宅環保多元葬法區 臺南市大內骨灰植存專區 燕巢區深水山樹灑葬區「璞園」 林邊鄉第六公墓樹葬區 臺東市殯葬所懷恩園區 花蓮縣鳳林鎮骨灰拋灑植存區 宜蘭縣殯葬管理所 (員山福園) 新店區公所四十份公墓 13 表格下載 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自用型) 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家用型) 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 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家用型)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