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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0公告

殯葬消費小叮嚀

標題* 發佈單位* 日 期* 點閱率*
民眾購買納骨塔位 切勿抱持投資心態  內政部  106/05/04 829 
「上鶴人本美學(股)公司」與「繫情生命禮儀(股)公司」係屬不同之殯葬服務業者  內政部  104/06/18 2652 
消費警訊: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違法私印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籲請消費者勿購買。  內政部  104/03/02 8301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請殯葬服務業者及消費者留意個資法相關規定  內政部  102/07/04 3926 
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 解除及退款注意事項  內政部  102/06/18 6449 
只要契約內容聲明是”預先作好身後禮儀服務規劃的契約”不管名稱為何,都是生前契約  內政部  102/03/29 10880 
告別式上使用音樂,要不要付費?  內政部  100/08/22 11029 
內政部澄清:無任何強制推動全民購買生前契約的規劃!  內政部  105/05/16 4190 
慶云公司涉有變質多層次傳銷或違法吸金之情,因涉刑事責任,已移由苗栗地檢署偵辦在案  內政部  103/12/01 14284 
民眾購買「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販售之骨灰罐爭義案,苗栗縣政府已轉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權責妥處  內政部  103/11/17 8304 
標題* 發佈單位* 日 期* 點閱率*
建成禮儀有限公司停止販售生前契約  內政部  103/01/15 4685 
有關龍巖公司聲明不肖業者假借該公司名義向民眾索取塔位權狀相關資料案,請消費者小心注意!  內政部  103/01/02 5054 
臺中市(102.10.14)公告:臺中市私立合法、不合法殯葬設施調查表  內政部  102/11/15 4219 
政府從未規定民眾須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請消費者務必注意!  內政部  102/07/26 7098 
因未符殯葬管理條例第50條第3項之一定規模要件,目前自本部合法販售生前契約業者名單暫予移除之公司(104.6.8)  內政部  101/11/14 13294 
購買生前契約一定要知道的10件事  內政部  100/09/20 52785 
民眾購買未經政府核准使用之納骨塔有那些風險  內政部  99/10/11 4268 
內政部:購買生前契約或納骨塔位,慎選合法殯葬業者  內政部  99/08/25 7318 
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注意事項  內政部  99/03/10 6963 
購買納骨塔位之注意事項  內政部  99/03/10 11317 

民眾購買納骨塔位 切勿抱持投資心態

針對日前媒體報導臺北市一名老婦經非法業者強力推銷,大量購買該市某寺廟的納骨塔位,最近欲出脫手中塔位因涉及違法,導致慘遭套牢的新聞,內政部表示,過去一直向民眾宣導,切勿抱持投資心態購買納骨塔位,再次呼籲提醒消費者務必向合法業者購買,詳閱買賣契約書,並評估自身實際需求,以免權益受損。

內政部指出,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及第56條規定,非屬殯葬設施經營業或其委託代為銷售之公司、商業,不得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至於殯葬設施經營業委託公司或商業代為銷售,應報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如果未經許可從事殯葬設施經營業,無論自行或委託業者銷售納骨塔位,均屬違法,應依條例第84條規定裁處。有關這次事件,內政部已督導市府積極查處並加強宣導,近期也將邀集各地方政府,就相關加強管理措施開會研商,以保障民眾權益。

各式殯葬相關商品中,納骨塔位算是較常出現消費糾紛的一種,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已在101年10月11日公布「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作為訂約時參考,並在102年4月1日施行「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契約違反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應屬無效。合法殯葬設施業者相關資訊可至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http://mort.moi.gov.tw/)查詢。

  • 聯 絡 人:唐根深科長
  • 聯絡電話:02-23565072
  • 發稿單位:民政司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7-05-04 08:42:18


「上鶴人本美學(股)公司」與「繫情生命禮儀(股)公司」係屬不同之殯葬服務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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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嘉義縣政府所報該縣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上鶴人本美學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資料,該公司與高雄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繫情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係屬不同之殯葬服務業者,請消費者於購買前留意相關資訊。

二、另上鶴人本美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經銷商「繫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高雄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繫情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也屬不同業者,併請消費者注意,以保障自身權益。

三、本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係依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公布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相關資訊供消費者知悉,倘消費者對於上鶴人本美學股份有限公司網站資訊有任何疑問,請逕洽嘉義縣政府民政處(05-3620123)詢問。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5-06-18 09:00:13


消費警訊: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違法私印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籲請消費者勿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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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違法私印【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業由臺南市政府101年8月23日以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條、第20條、第22條、第42條規定,依同條例第73條第1項、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整之罰鍰。臺南市政府籲請消費者注意塔位應依使用需求購買,勿存投資心態購買,並勿購買非法塔位,以保障自己權益。

現在臺南市轄內【新都金寶塔】(更名前為天都金寶塔)之殯葬設施經營業許可權人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如消費者有購買該寶塔相關疑義,可洽該有龍建設公司或臺南市政府民政局洽詢。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聯絡電話:06-2991111轉8894 或8947。

(依據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4年2月17日南市民生字第1040139053號函辦理公布訊息)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5-03-03 09:07:19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請殯葬服務業者及消費者留意個資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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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個資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法律明文規定。
(二)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    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    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二、    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本法第19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契約關係,包括本約,及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間為履行該契約,所涉及必要第三人之接觸、磋商或聯繫行為及給付或向其為給付之行為。
本法第19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類似契約之關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間於契約成立前,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或為交易之目的,所進行之接觸或磋商行為。
(二)    契約因無效、撤銷、解除、終止而消滅或履行完成時,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確保個人資料完整性之目的所為之連繫行為。

三、    依個資法第2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3-07-04 11:14:11



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 解除及退款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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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

解除及退款注意事項

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 解除及退款注意事項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3-06-18 16:41:40


只要契約內容聲明是”預先作好身後禮儀服務規劃的契約”不管名稱為何,都是生前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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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契約內容聲明是”預先作好身後禮儀服務規劃的契約”

不管名稱為何,都是生前契約

一、依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16款規定,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一方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由他方提供殯葬服務之契約;同條例50條第2項亦規定,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公司,須具一定規模;其應備具一定規模之證明、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及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副本,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依前開規定本旨,殯葬服務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販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後,始得與消費者約定於接受禮儀服務者死亡後,由業者提供殯葬服務之契約。

二、按消費者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多為預先規劃身後事宜,與一般約定由殯葬服務業提供殯葬服務等勞務之契約,即市面上所稱之禮儀契約,差異如下:

(一)迫切性:殯葬服務契約係為往生之親友辦理身後事宜,與殯葬服務業簽訂立即需要之勞務契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係消費者為自己或親友之身後事作預先規劃,事先與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殯葬服務業簽訂由他方提供殯葬服務之契約,係屬預付型之勞務契約。

(二)保全性:殯葬服務契約非屬預付型契約,消費者給付之價金即為勞務之對價報酬;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係業者預先向消費者收取費用,尚未給付對價勞務,依殯葬管理條例第51條第1項規定,殯葬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75%,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除契約之履行、解除、終止或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領。

三、按一般業務員向消費者推銷得予預先規劃身後事宜之「禮儀服務契約」,均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請仔細檢視契約內容。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應以消費者自己或其親屬提供殯葬服務,本不宜作為投資商品之標的。購買前應先考量實際需要,存有風險意識,勿抱持必然獲利之心態,以免致生消費糾紛。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3-03-29 09:02:03





告別式上使用音樂,要不要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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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別式上使用音樂,要不要付費?

 
一、所使用的音樂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告別式上播放CD音樂或是聘請樂師進行現場演奏歌曲,已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之行為,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享有公開演出的專有權利;若是在現場播放CD音樂(唱片)的話,則除了音樂著作以外,還涉及了公開演出他人的錄音著作,錄音著作的權利人則享有公開演出的報酬請求權。
不管是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都有一定的保護期間: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錄音著作則為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存續期間屆滿著作財產權即消滅,即屬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例如佛經經文本身,多已成為公共財,並沒有著作權;但如將佛經經文配樂並錄製成唱片(就同一經文可能有多種不同版本之配樂),該等配樂之旋律如有創作性,仍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著作」;所錄製的唱片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錄音著作」,至佛經經文本身則仍屬公共財,不受影響。
 
二、哪些情形要取得授權?哪些情形屬於合理使用?
如果告別式上使用的音樂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應該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或付費,但如果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則無須取得授權。
通常坊間喪家會將喪葬事宜委託禮儀公司辦理,禮儀公司經常性的為不同的喪家、於不同之告別式上播放或演奏音樂,是屬於禮儀公司營業上之利用行為,應該由禮儀公司依照在告別式上實際的利用情形支付公開演出的授權費用。
如果告別式上所播放的光碟是喪家自行準備的,且內容係喪家自己利用個人相片、影片加上襯底音樂製作而成者,雖然錄製音樂的部分已涉及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但因喪家製作該光碟只是供個人及家庭使用,不具營利目的,應可適用著作權法第51條合理使用的規定,而且喪家自行在會場上放映該光碟,該光碟內之音樂或錄音著作(如插曲或襯底音樂等)也不用另外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
 
三、要如何、向誰取得授權?
音樂、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須向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著作權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如未取得授權會構成著作權的侵權,而有民、刑事責任),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亦得對公開演出之人請求支付使用報酬。
目前管理音樂著作之集管團體有3家、管理錄音著作之集管團體有2家,於告別式上所播放之音樂應為可得確定之曲目,得於利用前向相關集管團體洽詢是否屬於其管理之範圍,或透過本局快速查詢服務台(02-23767160)查詢。如並未使用到要求付費之團體的著作,即無須向其付費。
由於法律並沒有強制著作財產權人一定要加入集管團體,因此,也有少數著作財產權人並未加入團體而是自行管理或委託他人處理授權事宜。因此,所利用到的音樂如非屬集管團體管理,則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委託行使權利之人洽談授權或支付費用,基於授權交易之公平,可向其要求出示相關的權利證明,以釐清其是否有權利授權他人利用。
 
四、誰有取得授權的義務?
如果喪家將喪葬事宜委託禮儀公司辦理,由禮儀公司規劃、辦理整個告別式,則於告別式中播放之音樂CD或由樂師演奏音樂所涉及之著作利用行為,應該由禮儀公司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洽取授權,支付公開演出的費用。
如果在告別式上之實際行為人(即實際演奏音樂者)係公司員工,且是為了執行公司業務而侵害著作財產權時,依本法第101條及民法第188條之規定,公司亦須負擔刑事上的罰金且與該員工負民事上連帶賠償責任。
若受聘演出之樂師為實際演出之行為人,究應由禮儀公司或受聘樂師取得授權及負擔使用報酬,雙方雖得透過私契約自行約定,惟如前述,通常仍應由該告別式之主辦單位即禮儀公司洽取授權。禮儀公司縱與樂師約定由樂師取得授權,但如明知樂師並未取得授權,仍不能因此免責。
 
五、權利人行使權利應注意事項
在前述應支付使用報酬的情形,權利人固得出面主張權利,惟行使權利除應合法外,亦應合情合理,應以加強著作權宣導之方式為之,不宜動輒以刑事手段脅迫付費,或以不當之方式至現場進行蒐證,以避免對喪家造成困擾。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第62期 電子報,網址: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1-08-22 10: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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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09智財局函復喪禮撥放或演奏歌曲侵權案 [1040309智財局函復喪禮撥放或演奏歌曲侵權案pdf檔代表圖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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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澄清:無任何強制推動全民購買生前契約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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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聽過業務員說現在政府強制購買生前契約,叫你一定要買嗎?

小心!那是騙人的! 

內政部從未強制民眾必須購買生前契約,未來也沒有相關的規劃。

如有不肖業者或業務員向您宣導或說明「政府強制民眾購買生前契約」或「政府對購買生前契約之消費者負所有責任」等,均屬不實廣告,歡迎您提供相關廣告文宣或講義資料,向內政部、公平交易委員會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檢舉。

有關殯葬消費最新資訊,歡迎到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消費者保護專區」https://goo.gl/29CH4G 瀏覽查詢!

▶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 https://goo.gl/n4J7GU

政府從未強制購買生前契約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6-05-16 10:46:51





慶云公司涉有變質多層次傳銷或違法吸金之情,因涉刑事責任,已移由苗栗地檢署偵辦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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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云公司涉有變質多層次傳銷或違法吸金之情,因涉刑事責任,已移由苗栗地檢署偵辦在案

有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於103年10月6日對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云公司)進行違法事證之搜索及扣押乙事,公平會表示,該會前接獲民眾檢舉慶云公司涉有變質多層次傳銷或違法吸金之情,因涉刑事責任,即已移由苗栗地檢署偵辦在案。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慶云公司於95年9月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原報備傳銷商品有生前契約及骨灰罐,自98年12月起報備之傳銷商品僅有骨灰罐。經查慶云公司自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以來,陸續違反多層次傳銷相關規定,迄今業經該會處分7次在案。近來該會因調查案件過程中主動查獲慶云公司報備銷售每件單位成本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骨灰罐,係將招募下線傳銷商之推薦獎金8,000元計入,惟慶云公司所發放之推薦獎金,非屬銷售骨灰罐商品之成本,該會以慶云公司未據實報備銷售商品之成本予以處分。另慶云公司銷售骨灰罐成本2,000元(含防震筒及運費等)僅占銷售價格46,000元之4%,傳銷商招募1名下線加入即可獲推薦獎金8,000元,該獎金達商品成本4倍之多,亦即傳銷商取得獎金非基於其所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已偏離多層次傳銷推廣銷售商品之目的,涉及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規定。該會有鑑於變質多層次傳銷涉及刑事責任,故依法將全案移請苗栗地檢署偵辦。

公平會已要求慶云公司倘有傳銷商要求退出退貨,應於解除或終止契約後30日內依法辦理退貨還款,該會亦將持續與苗栗地檢署保持聯繫,並密切注意本案後續發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501)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3年10月6日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4-12-01 15: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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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0月22日偵查終結公告 [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0月22日偵查終結公告pdf檔代表圖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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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購買「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販售之骨灰罐爭義案,苗栗縣政府已轉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權責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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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103年11月7日以府民生字第1030237434號函轉民眾購買「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販售之骨灰罐爭義案,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權責妥處之部分內容節錄:

一、查103年1月29日施行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併此指明。

二、近來許多民眾購買本縣轄內「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販售之骨灰罐買賣契約卻誤以為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及後續衍生退費之爭義提出申訴,其爭點係民眾均為購買並持有骨灰罐6個月以上,以及業者得否主張法律施行後溯及既往,而凌駕法律施行前與消費者簽訂民事契約效力,乃係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指涉範圍,並非為殯葬管理條例之範疇。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4-11-17 11:32:47



建成禮儀有限公司停止販售生前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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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禮儀有限公司因未符殯葬管理條例第50條第3項之一定規模要件,經主管機關嘉義市政府以103年1月27日府民禮字第1035003533號函廢止其販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許可,本部並於102年7月26日自公布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名單移除,請消費者注意自身權益。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4-01-28 09:06:47



有關龍巖公司聲明不肖業者假借該公司名義向民眾索取塔位權狀相關資料案,請消費者小心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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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龍巖公司聲明不肖業者假借該公司名義向民眾索取塔位權狀相關資料案,請消費者小心注意,於提供資料前應先與龍巖公司電話確認,詳細內容請參閱龍巖公司聲明函。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4-01-23 14: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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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龍巖公司聲明不肖業者假借該公司名義向民眾索取塔位權狀相關資料案,請消費者小心注意! [有關龍巖公司聲明不肖業者假借該公司名義向民眾索取塔位權狀相關資料案,請消費者小心注意!pdf檔代表圖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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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102.10.14)公告:臺中市私立合法、不合法殯葬設施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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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3/10/14

依  據: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辦理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

公告事項:

臺中市私立合法殯葬設施調查表:http://www.civil.taichung.gov.tw/ct.asp?xItem=648193&ctNode=1164&mp=102010

臺中市私立不合法殯葬設施調查表:http://www.civil.taichung.gov.tw/ct.asp?xItem=648199&ctNode=1164&mp=102010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4-03-21 14:54:28



政府從未規定民眾須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請消費者務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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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從未規定民眾須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請消費者務必注意!

 

近來發現部分殯葬業者透過廣告文宣或會員大會聲稱「內政部將修法規定以後每人都要買生前契約」以促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情事,係屬誤解,本部特此澄清: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係規定:
「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死者生前曾為前項之遺囑或意願書者,其家屬或承辦其殯葬事宜者應予尊重。」
按本部係為推廣殯葬自主觀念,鼓勵民眾在世時可以依據自己的意願、想法、宗教信仰、性向或民族文化等不同的角度,選擇希望的身後事處理方式,並呼籲家屬應尊重亡者生前預立之遺囑和決定,並依其遺囑或心願辦理,以兼顧孝心親情的表達以及對亡者的尊重。絕非規定民眾必須購買生前契約
此外,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應以實際需要為前提,不宜以投資心態購買。
請消費者於購買時務必詳讀契約內容、並參閱本部於「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所公告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一定規模」且交付信託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名單(網址:http://mort.moi.gov.tw/frontsite/search/companyPublishAction.do?method=viewCompanyList&isPublish=true&siteId=MTAx&subMenuId=403)。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3-07-26 11:38:20



因未符殯葬管理條例第50條第3項之一定規模要件,目前自本部合法販售生前契約業者名單暫予移除之公司(10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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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符殯葬管理條例第50條第3項之一定規模要件,目前自本部合法販售生前契約業者名單暫予移除之公司:

建成禮儀有限公司於103年1月27日經嘉義市政府以府民禮字第1035003533號函廢止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販售許可。

慶云事業(股)公司因未符殯葬管理條例第50條第3項之一定規模要件,於103年8月6日經苗栗縣政府以府民生字第1030165860號函令該公司即日起停止與消費者簽訂生前契約(業經苗栗縣政府於103年10月3日以府民生字第1030212179號函核准重行販售)。

展雲幸福事業(股)公司於101年7月26日函向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申請停止販售生前契約,爰予移除。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5-06-08 09:03:24



因未符殯葬管理條例第50條第3項之一定規模要件,目前自本部合法販售生前契約業者名單暫予移除之公司(10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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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符殯葬管理條例第50條第3項之一定規模要件,目前自本部合法販售生前契約業者名單暫予移除之公司:

建成禮儀有限公司於103年1月27日經嘉義市政府以府民禮字第1035003533號函廢止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販售許可。

慶云事業(股)公司因未符殯葬管理條例第50條第3項之一定規模要件,於103年8月6日經苗栗縣政府以府民生字第1030165860號函令該公司即日起停止與消費者簽訂生前契約(業經苗栗縣政府於103年10月3日以府民生字第1030212179號函核准重行販售)。

展雲幸福事業(股)公司於101年7月26日函向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申請停止販售生前契約,爰予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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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生前契約一定要知道的10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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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生前契約一定要知道的10件事

隨著國人對生死的話題不如以往忌諱,在生前安排自己身後事的觀念,也愈來愈被廣為接受。1992年國內殯葬禮儀服務業就紛紛引進在歐美行之有年的「生前契約」,鼓勵消費者依照個人需要,為自己或家人提早規劃身後事。只要與業者簽訂契約,並預先付費,承辦的公司將來就會依契約內容,提供殯葬禮儀的服務,好讓家人在悲傷之餘,不需煩憂處理喪禮的事宜。

由於過去殯葬相關資訊較為貧乏,消費者通常認為死者為大,對業者漫天喊價多半就默默接受,若能提早思考身後事,較能杜絕此類情事發生。然而,台灣的殯葬業者良莠不齊,生前契約的交易糾紛仍時有所聞。如果想要買生前契約,應該要注意哪些事情呢?

1. 合法生前契約業者必須具備「一定規模」

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銷售生前契約的業者,必須符合「一定規模」的條件。所謂「一定規模」,是指必須是殯禮儀服務業、實收資本額要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經會計師簽證確定最近3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服務範圍須設置專任禮儀服務人員且有經銷商者應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具備主管機關認定的生前契約資訊公開及電腦查詢系統、提供符合內政部標準且經主管機關備查的定型化契約等6項條件。

消費者只要到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網(http://mort.moi.gov.tw/),在上方「多元查詢」的「合法生前契約業者查詢」,就可以找到目前符合「一定規模」條件業者的名單,以及合法的經銷商,如果向這些政府核可的公司購買,才會較有保障。內政部為確保生前契約業者是否符合「一定規模」,也要求地方政府定期進行查核,並依查核結果更新名單,因此建議消費者應先上網確認後,再考慮是否購買。

  

2. 業者應將75%的預收費用交付信託

符合「一定規模」條件的業者,必須將預收費用的75%交付信託,此外,業者必須將信託提撥金額資訊公布在網路,消費者應定期到信託業者的網站,查詢所繳費用的信託呈報狀況。若信託提撥金額和繳款比例不符,要立即向業者反應,甚至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

 

3. 注意5天的契約審閱期

很多人聽了銷售員對產品的解說後,對契約內容不甚了解,僅仰賴業者口頭陳述的片面之詞,當下就衝動地決定簽約。一些不肖業者甚至表示,契約屬於公司內部資訊不得外流,消費者只能在當場閱讀。但事實上,法律保障消費者5天的契約審閱期,因此在聽完產品介紹後,應該要把契約帶回家,花一點時間逐項審閱規定的內容,是否與內政部民政司網站的「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有所牴觸。另外,業者亦不得要求簽約後契約交由業者留存,消費者要特別當心,以免權益受損。

 

4. 契約應以書面明訂總價與付款方式

契約應明訂總價金額,若有其他的外加費用,例如:遺體寄存、冷藏處理、使用殯葬設施的跨區差額,或是契約轉讓的手續費,都要在契約內記載,且不能以日後貨幣升貶值、通貨膨脹或信託財產運用損失等理由,要求消費者再額外支付。

此外,雙方協議的付款方式,例如:一次總繳或分期繳付的分期制度、以現金或信用卡繳款,也要在契約載明。最後,消費者不要忘了向業者索取發票,作為繳費的憑證。

 

5. 熟讀契約的服務項目、規格與實施程序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民政司網站提供了生前契約範本,讓消費者可檢視業者的契約內容,是否符合政府規範。除了參考範本約定條款外,也應將即將購買的契約對照範本後面的2項附件,一同仔細參閱。附件一記載了服務的項目與規格,建議詳讀規格的說明後,再依自身需求勾選。例如:訃聞印製的份數、花牌規格與尺寸皆需在契約中詳述,業者不得用概念模糊或不確定的名詞,像「喪禮一場」、「禮儀人員一組」。附件二則有契約實施程序與分工,明訂履行服務的流程、事項與分工情形。例如:臨終諮詢、安靈服務、治喪協調等。

 

6. 廣告與文宣是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廣告與文宣常是吸引消費者購買產品的主因,往往也是日後與業者發生糾紛的來源。不過,事實上,法律規定業者不得在廣告與契約上,註明「廣告文字、圖片或服務項目僅供參考」的字樣,簽約時一定要仔細檢視,並與業者充分溝通,確認契約規定的服務與品項,與廣告及自己的認知相同。同時建議要將廣告與文宣留存,將來如果履行契約時,發現服務項目與廣告內容有所出入,消費者可以廣告與契約一併向業者主張權益。

 

7. 簽約日14天內可無條件解約

如果簽約前沒有仔細考慮清楚,可以在簽約日起14天內,以書面方式解約。業者應在契約解除日30天內,全數退費。

對於簽約超過14天想要解約的人,退款金額依契約記載的比例退還,但不得低於總金額的80%;選擇分期付款的人,則退還已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約定比例的餘額,約定比例不得高於20%。例如:消費者購買總價15萬元的生前契約,已分期付款10萬元,契約的約定比例為15%,簽約半年後決定解約,可退款77,500元。若契約中沒有記載退款的比例,應全數退還;分期付款者,退還全部已繳付價款。

 

8. 定期檢視與調整契約內容

由於簽訂生前契約到履行契約的時間,可能長達數10年,消費者對於身後事處理方式的想法,可能會有所改變,因此無論是自身需要或給家人使用,都應定期檢視是否有調整的需要。因為契約不得約定服務項目未使用使同放棄且不得更換,所以簽約時要在契約上明訂檢視與修改的時間,只要在總價款不變的原則下,都可要求業者變更服務的項目和規格。

更重要的是,定期檢視契約內容,可同時觀察業者是否停止提供部分的服務與商品,且必須經過消費者同意,才能以同級品或等值以上的商品或服務替代。若無法提供,則可與業者協議退費。

 

9. 不宜以投資心態購買

有別於美國嚴格規定生前契約不得轉讓及轉售,台灣業者不受此限制,生前契約可經多層次傳銷的方式轉手他人,雖然增加產品的流動性,但風險也隨之提升。有些銷售員為了推銷生前契約,通常以「保值」、「增值」的名號,鼓吹消費者多買幾張。內政部民政司即表示,曾有一口氣買了100張生前契約的案例,就是聽信投資生財的說法,多年後卻一張也無法脫手,因為生前契約所賣的是殯葬禮儀的服務,其他消費者如有需要,可直接向業者購買,想藉由轉賣賺取價差可能性不高,應回歸生前契約未雨綢繆的本質及視需求才買。

  

10.民國92年6月30日前簽訂之生前契約,不受殯葬管理條例規範之拘束,業者不須依法將75%的預收費用交付信託

因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自民國92年7月1日起才生效,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僅能拘束生效日後的契約行為,消費者如果是於92年6月30日以前簽訂了生前契約,為了自身的消費權益保障,一定要與簽約的業者確定契約是否仍有效力,因為業者不一定會將預收之金額交付信託,而是全部由業者自行管理運用。倘有契約上之糾紛,建議可尋求地方主管機關或消保團體協助處理。

〈本文資料來源:2010年12月號《Money錢》雜誌〉

備註: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業於101年7月1日修正為第50條第2項,一定規模要件亦已修正,詳細內容請參閱本網站「法規查詢」。

購買生前契約一定要知道的10件事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4-06-10 14:49:11



民眾購買未經政府核准使用之納骨塔有那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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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購買未經政府核准使用之納骨塔有那些風險

1.未經政府核准使用之納骨塔,因未有政府相關單位審核,設施大多無法符合政府墓政、地政、建築、消防等相關法令,一旦狀況發生,民眾使用安全沒保障。

2.未經政府核准使用之納骨塔,因未取得公司執照或法人證明書、營利事業登記證,無法提供合法經營之擔保,民眾購買沒保障。

3.未經政府核准使用之納骨塔,未必依規定成立管理費專戶,管理費沒保障。

4.違法納骨塔經營業者未提撥管理費以外其他費用百分之二交由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如遇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無法提供民眾購買後之保障。

5.違法納骨塔經營業者就其提供之商品及服務,未必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如有訂約,其內容未必符合內政部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6.未經政府核准使用之納骨塔之塔位,因無核准資料,可能擅自增加、變更,容易發生糾紛,民眾使用權沒保障。

7.未經政府核准使用之納骨塔,政府除依法可輔導改善合法化外,因違法使用會遭取締,甚至被勒令停止營運使用,民眾購買沒保障。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0-10-11 11:30:56



內政部:購買生前契約或納骨塔位,慎選合法殯葬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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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生前契約或納骨塔位,慎選合法殯葬業者

邇來針對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或納骨塔位引發之消費爭議仍時有所聞,內政部呼籲民眾如欲購買生前契約或納骨塔位,應慎選合法殯葬業者提供之商品,以確保自身權益。

內政部表示,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現行殯葬管理條例已有規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資格,亦規定業者應將預收費用75%交付信託業管理,目前內政部除已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為合法生前契約業者計18家之名單公布於網站,亦定期邀集地方政府及相關機關開會,掌控業者動態及交付信託情形。因此消費者如想購買生前契約,購買前,可參考內政部網站提供之合法生前契約業者名單,購買後,亦應按時查詢該公司是否確實將生前契約繳納之價款75%交付信託業管理,且應隨時留意簽約之殯葬業者經營及財務狀況,並應確認執行禮儀服務能力,避免屆時業者無法履約損及個人權益。

至於消費者如有購買納骨塔位需求,應先向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是否為合法殯葬設施及經營者是否為合法殯葬設施經營業者,於購買前仔細審視契約內容,且應親自前往了解設施環境及相關管理收費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內政部再次提醒民眾,購買生前契約或納骨塔位商品,應考量實際需要,不要抱持投資心態,並應存風險意識,以避免吃虧上當。另如有發生消費爭議,除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當地消保官提出申訴或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必要時亦得循法律途徑解決。

 


 

一、據報載,有業者以詐術以「投資獲利」、「免費使用」,甚至利用求職陷阱等各種詐術手段,誘使被害人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以詐取其金錢之情事。

二、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經營殯葬服務業,須向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始得營業;殯葬服務業須具本部所訂之一定規模,始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契約。違反上述規定之業者,依前開條例第62條、第65條規定予以處罰。本部業請各地方主管機關本權責定期對不符前開規定之業者予以查處。

三、業者使用詐術手段騙取被害人金錢之案例,涉及刑事責任,檢調與警察機關自得主動偵辦,循司法程序處理。

四、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係消費者為身後殯葬服務之需要,於生前與殯葬業者簽訂勞務契約使用。請消費者考量實際之需要,勿抱持必然獲利之心態投資,購買前應先小心求證,以免因貪小便宜導致因小失大。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0-08-25 00:00:00




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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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時,需審慎為之,不少民眾聽信銷售人員聲稱可獲利之推銷方式而購買,由於該等銷售方式利用消費者貪小便宜心態,因此未注意自身之權益,而衍生消費爭議,故在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業者須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第2項之「一定規模」要件:

(一) 具備殯葬禮儀服務能力之殯葬服務業。

(二)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三) 最近三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其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證者。

(四) 於其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縣(市)均設置有專任禮儀服務人員;由其他公司或商號經銷者,應報經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設立許可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五) 具備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查詢之電腦作業,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內政部所定規範者。

(六) 具備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者。

二、預收費用之業者,應將該費用75%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 請務必於簽約購買前詳細審閱契約內容有無不公平條款。

(二) 如屬多層次傳銷,需報行政院公平委員會備查。

(三) 購買後是否取得業者出具之合法憑證。

(四) 不宜以投資心態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係以提供殯葬服務為目的,不適合作為投資標的,如有投資目的購買,發生爭執時,並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消費者保護之規定。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0-03-10 14:49:23


購買納骨塔位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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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少消費爭議,建議消費者購買私立殯葬設施之納骨塔位須注意以下事項:

1.請慎選合法立案並依規定成立管理費專戶之殯葬設施經營業者;若業者委由他人銷售,該代銷售業者應為不動產經紀業,否則即為非法銷售。

2.請確定購買之納骨塔業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啟用(合法業者資訊請至本網站【合法業者查詢】專區查詢)

3.請務必於簽約購買前詳細審閱契約內容有無不公平條款(可參閱本部訂定之「納骨塔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詳細內容可至本網站【法規查詢】-【殯葬相關法規】專區查詢)。

4.不宜以投資心態購買:目前納骨塔市場已供過於求,不適合作為投資標的,並且,如以投資目的購買,發生爭執時,並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消費者保護之規定。

另有關消費者購買納骨塔位之諮詢管道有二,建議您可洽詢業者立案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相關聯絡資料請至本網站【服務總覽】-【聯絡資訊】-【殯葬業務人員名冊】查詢),或逕洽本部民政司(電話:02-2356-5072~6)。

購買納骨塔位之注意事項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2013-06-18 16:3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