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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消費保護
(一)購買殯葬服務應明訂契約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 49 條規定,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 之商品或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書面契約未載明 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 約簽訂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 費用。 為避免民眾於急迫悲傷之 際遭不肖業者以各種名目取巧收 費,致使民眾權益受損,內政部 業發布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 96 年 1 月 1 日生效。
◎購買殯葬服務須知
1、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 面契約。
2、注意 3 天的契約審閱期。 2 2
3、廣告與文宣均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4、簽約時應留意契約附件約定內容。 消費者應於簽約前仔細確認附件所載之殯葬服務業者提 供之殯葬服務項目、規格與價格,服務項目不得使用模 糊的概念或不確定名詞。
5、契約應以書面明訂契約總價及消費者需額外負擔之規費 及其他外加費用,且不得約定日後因各種不得歸責於消 費者之名目要求消費者另外給付金錢。
6、殯葬服務業者提供服務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殯 葬服務業者之事由,導致契約約定之服務項目或商品無 法提供時,消費者得依殯葬服務業者提供之選項,選擇 以同級或等值之商品或服務替代,或要求殯葬服務業者 扣除相當於該服務項目或商品之價款。
7、不得約定契約所載服務項目消費者若未使用則視同放棄, 且不得更換。如殯葬服務業者依約完成服務後,有未經 使用者,消費者得退還該殯葬服務業者,並扣除相當於 該服務或商品之價款。
8、殯葬業者不得藉故將應交付消費者收執之契約收回或留 存。 2 2
(二)購買生前契約或納骨塔位,慎選合法殯葬業者 邇來針對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或納骨塔位引發之消費 爭議仍時有所聞,
民眾如欲購買生前契約或納骨塔位,應慎 選合法殯葬業者提供之商品,考量實際需要,不要抱持投資 心態,並應存風險意識,以確保自身權益。
◎購買生前契約須知 1、應向合法生前契約業者購買。
內政部依地方政府定期進行查核結果,於全國殯葬資訊 入口網公布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第 50 條第 3 項「一定規 模」規定之合法生前契約業者名單,
因此建議消費者應 先上網確認後,再考慮是否購買。
2、業者應將 75% 的預收費用交付信託。 符合「一定規模」條件的業者,必須將預收費用的 75% 交付信託,並將交付信託金額資訊公布在網路,消費者 可定期到信託業者的網站查詢所繳費用的信託狀況。
3、注意 5 天的契約審閱期。
法律保障消費者 5 天的契約審閱期,因此消費者應避免 僅憑業務員的口頭陳述片面說明即當場衝動性地決定簽 約,而應謹慎逐項審閱規定的內容,是否與「生前殯葬 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家用型 / 自用 2 2 型)」有所牴觸。
4、契約應以書面明訂契約總價。
契約應明訂契約總價,若有其他的外加費用,例如遺體 寄存、冷藏處理、跨區服務應補差額等,都應於契約內 明文記載,且不能以日後貨幣升貶值、通貨膨脹或信託 財產運用損失等理由,要求消費者額外付費。
5、簽約時應留意契約附件約定內容。 消費者於簽約時除應留意契約內容是否符合政府規定規 範,也應審視契約附件記載的服務項目與規格是否符合 需求並敘述清楚,業者並不得使用概念模糊或不確定的 名詞,例如喪禮 1 場、禮儀人員 1 組等。
6、廣告與文宣是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2 2 法律規定業者不得在廣告與契約上,註明「廣告文字、 圖片或服務項目僅供參考」的字樣,簽約時一定要確認 契約規定的服務與品項,與廣告及業務員口頭告知的內 容相同。同時建議將廣告與文宣留存,將來如果履行契 約時,發現服務項目與廣告內容有所出入,消費者可以 廣告與契約一併向業者主張權益。
7、簽約日起 14 天內可以書面方式無條件解約。 如果簽約前沒有仔細考慮清楚,可以在簽約日起 14 天 內,以書面方式解約。業者應在契約解除日 30 天內, 全數退費。
對於簽約超過 14 天想要解約的消費者,退款金額依契 約記載的比例退還,但不得低於總金額的 80%。若契約 中沒有記載退款的比例,應全數退還。
另外,業者亦不得要求簽約後契約交由業者留存,且依 據「消費者於 14 天內得以書面要求解除契約,業者應 退還全部款項」之規定,業者不得片面以公司作業流程 需要為由,遲延 14 天以上始交付契約予消費者。
8、定期檢視契約內容。 由於簽訂生前契約到履行契約的時間,可能長達數十年, 消費者對於身後事處理方式的想法,可能會有所改變, 因此應定期檢視是否有調整的需要。因為契約不得約定 服務項目未使用視同放棄且不得更換,所以簽約時要在 契約上明訂檢視與修改的時間,只要在總價款不變的原 2 2 則下,都可要求業者變更服務的項目和規格。同時,若 業者停止提供部分的服務與商品,得經過消費者同意後, 以同級品或等值以上的商品或服務替代。若無法提供, 則可與業者協議退費。
9、不宜以投資心態購買。 有些業務員為了推銷生前契約,通常以「保值」、「增值」 的名號,鼓吹消費者多買幾張。過去曾有民眾一口氣買 了 100 張生前契約的案例,就是聽信投資生財的說法, 多年後卻 1 張也無法脫手,因為生前契約所賣的是殯葬 禮儀的服務,其他消費者如有需要,可直接向業者購買, 想藉由轉賣賺取價差可能性不高,應視實際需求購買。 生前契約 ? 禮儀契約 ?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16 款規定,生前殯葬服務契 約,係指當事人約定於一方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由他方提 供殯葬服務之契約。 按消費者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多為預先規劃身後事 宜,與一般約定由殯葬服務業提供殯葬服務等勞務之契約, 即市面上所稱之禮儀契約,差異如下:
1、迫切性:殯葬服務契約係為往生之親友辦理身後事宜,與 殯葬服務業簽訂立即需要之勞務契約;生前殯葬 3 3 服務契約係消費者為自己或親友之身後事作預先 規劃,事先與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之殯葬服務業簽訂由他方提供殯葬服務之契約, 係屬預付型之勞務契約。
2、保全性:殯葬服務契約非屬預付型契約,消費者給付之價 金即為勞務之對價報酬;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係業 者預先向消費者收取費用,尚未給付對價勞務,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殯葬服務 業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其有預先收 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 75%,依信託本旨交付 信託業管理。除契約之履行、解除、終止或本條 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領。 按一般業務員向消費者推銷得以預先規劃身後事宜之 「禮儀服務契約」,均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請仔細檢視契 約內容是否符合生前契約之相關法令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購買納骨塔位須知 1、請慎選合法立案並依規定成立管理費專戶之殯葬設施經營 業者;若業者委由他人銷售,應依殯葬管理條例第 56 條 第 2 項辦理備查。 3 3 2、請確定購買之納骨塔業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公告啟用(合法業者資訊請至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 【合法業者查詢】專區查詢)。
3、法律保障消費者 5 天的契約審閱期,因此消費者應避免僅 憑業務員的口頭陳述片面說明即當場衝動性地決定簽約, 務必於簽約前詳細審閱契約內容有無不公平條款。
4、不宜以投資心態購買:目前納骨塔市場已供過於求,不 適合作為投資標的,並且,如以投資目的購買,發生爭執 時,並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消費者保護之規定。
5、內政部已在 101 年 10 月 11 日公布「骨灰(骸)存放單 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 本」,作為業者與消費者雙 方訂約的參考。
今 (102) 年 4 月 1 日「骨灰(骸)存放 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施 行後,未來簽訂之契約,如 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規定,應屬無效。 3 3 6、購買塔位後如果反悔,在塔位使用前可以書面方式要求解 約退款。如消費者自簽約日起算 14 日內辦理解約,業者 應退還消費者已繳付之全部價金及管理費;但兼顧行銷成 本之考量,超過 14 日後,業者得按比例沒收相關費用(詳 如附表)。如最長超過 3 年才解約者,業者得沒收不超過 總價金 40%的已繳費用,消費者仍必須注意相關權益。 附表 消費者解除契約期間 (自簽約日起算) 業者所得沒收之已付價金及管理費 簽約未超過 14 日 無(退還已繳付之全部價金及管理費) 簽約超過 14 日至 3 個月內 不得超過總價金及管理費之 10% 簽約超過 3 個月至 1 年內 不得超過總價金及管理費之 20% 簽約超過 1 年至 3 年內 不得超過總價金及管理費之 30% 簽約超過 3 年以上 不得超過總價金及管理費之 40% 7、簽約後還有選擇換位的權利。 8、政府從未規定使用塔位必須同時取得納骨塔建物或土地所 有權。 3 3
(三)常見殯葬消費爭議實例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篇 A、骨灰罐或其他商品與生前契約搭售常見消費爭議
部分業者販售生前契約時,或搭配骨灰罐等其他商品以多 層次傳銷名義併同銷售,或宣稱其所販售之商品未來得轉 換為生前契約,藉以開立不同名目之收據,規避預收費用 交付信託之規定,種種手法都可能會影響到消費者的履約 權益。例如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之骨灰罐或化妝品並搭 售生前契約,致使會員誤認生前契約亦屬多層次傳銷商 品,但因為兩者權利標的不同,辦理解約退款的比例與期 限也不同,若消費者與業者依不同買賣標的簽訂各自獨立 的買賣契約,則應依各契約分別適用不同退款規定,容易 導致消費糾紛,請消費者留意自身權益。 骨灰罐或 其他商品 1、
適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主管機關為公平交 易委員會。
2、多層次傳銷商品,依規定須向公平交易委員 會報備後始得販售。 3、解約退款相關規定: 自訂約日起算 30 日內
①、以書面通知解除或終止契約。 3 3 ②、退還全部款項(包括商品價金及其他給付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自訂約日起逾越 30 日 ①、以書面通知解除或終止契約。
②、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 6 個月 者,不得要求退貨。 ③、以傳銷商原購價格 90% 買回傳銷商所持有 之商品。 生前契約
1、非多層次傳銷商品。
2、適用殯葬管理條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政府。
3、解約退款相關規定: 自訂約日起算 14 日內
①、以書面通知解除或終止契約。
②、退還全部款項 自訂約日起逾越 14 日
①、以書面通知解除或終止契約。
②、退還全部款項之 80% B、政府從未規定民眾須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 近來發現部分殯葬業者透過廣告文宣或會員大會聲稱 「內政部將修法規定以後每人都要買生前契約」,係屬 誤導消費者以促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手段。事實上,
3 3 買賣生前契約屬於私權交易,政府絕無規定民眾必須購 買生前契約。
C、只要買賣契約內容包含「預先作好身後禮儀服務規劃的 契約」,不管名稱為何,都是生前契約,例如:買米送 生前契約、生活護照或會員卡包含殯葬禮儀服務等。目 前坊間有未經核准販售生前契約的業者以各種商品夾帶 殯葬禮儀服務規劃內容,企圖規避交付信託、解約退款 等生前契約相關法令規定,致生消費爭議,嚴重影響消 費者權益保障。 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現行殯葬管理條例已有規 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者資格,亦規定業者應將預收 費用 75%交付信託業管理,目前內政部除了將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審查為合法生前契約業者之名單 公布於網站,亦定期邀集地方政府及相關機關開會, 掌控業者動態及交付信託情形。因此消費者如想購買 生前契約,購買前可參考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 提供之合法生前契約業者名單,購買後,亦應按時查 詢該公司是否確實將生前契約繳納之價款 75%交付 信託業管理,且應隨時留意簽約之殯葬業者經營及財 務狀況,並應確認執行禮儀服務能力,避免屆時業者 無法履約損及個人權益。 3 3 ◎納骨塔位篇
A、最近有非法業者或詐騙集團假稱可幫忙銷售手中過剩塔 位,惟需要民眾加購神主牌位或所有權等其他相關物件 提升規格並支付代辦費用,藉此取得塔位使用權狀及現 金,待消費者驚覺有異時,不法業者早已拿著現金及權 狀人去樓空。
B、近來部分業者以販售神主牌位為名,實際上可讓民眾作 納骨櫃位使用,意圖規避殯葬管理條例及骨灰(骸)存 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 規定,嚴重影響民眾權益。 消費者如有購買納骨塔位需求,應先向該直轄 市、縣(市)政府確認是否為合法殯葬設施及經營者 是否為合法殯葬設施經營業者,於購買前仔細審視契 約內容,且應親自前往了解設施環境及相關管理收費 內容,確保自身權益。